标题摘要内容

广州番禺张贤么律师

panyulawyer.cn

一起寻衅滋事案的无罪辩护——-律师介入后三天当事人即获释
来源:原创 | 作者:张贤么 | 发布时间: 2015-05-21 | 495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笔者案]由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特殊性,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的37天内(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30天,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最长时间为7天),是聘请律师的黄金时间,原因何在?
     
因为一旦检察院批捕,再想通过取保候审或通过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判决无罪的方式全身而退的希望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得越来越渺茫!这是由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决定的,通过漏斗的方式,在前面的程序中将很多不应该继续刑拘的,不应该批捕的,不应该起诉(包括绝对的无罪不起诉和相对的不起诉)的人过滤掉,通过不断的过滤,到检察院起诉至法院阶段想获得无罪的可能性是很小的。我这里有一个数据,2014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公布的“判处罪犯115.8万人,各级人民法院无罪判决825人”。无罪率仅仅为0.07%。从数据来看,中国无罪率趋零这一司法现象或将持续。
      由于这一现实的残酷性,基于趋利避害的人类本能,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程序刑事拘留程序中如果能够让国家机器停止对当事人的追诉,将是最佳的选择。所以最佳的辩护时间一定是当事人被羁押后本人其家属获知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将是最为正确的选择(家属不需要等待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只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亲人被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即可)。下面这个案子就是我前几天在刑事拘留期间介入后三天内当事人获释,相信看完我这个案例,相信对大家理解我上面所说的话有一定的帮助。
      2015年5月13日,有一个河南籍的当事人经人介绍找到我,拿出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上显示的刑事拘留时间是4月22日,涉嫌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关押场所是天河看守所,问具体案情也表示不是很清楚,因为是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才从河南老家过来的。匆忙接受委托后,我立刻打电话联系天河看守所预约会见(在广州,天河看守所是较为特殊的,因为羁押的人比较多,会见室相对较少,要预约才能保证按时会见),被安排至第三天下午会见。
5月15日下午,我在看守所见到了委托人的儿子(以下简称甲),甲将案情简要说了一遍,原来在2015年4月21日晚上七点多钟他和同事在天河区某餐馆吃饭,均有饮酒。吃完饭大概晚上九点,又去KTV唱歌,唱到将近十一点多,他们三个人出去打的士回去,甲坐前排,乙、丙坐后排。到了某一个村的村口牌坊,甲感觉司机在绕路,让司机停车,下去和司机理论。
      这个时候甲的同事乙、丙也下车了,甲和司机理论了几句就拔腿走了。另两个人也跟着走,走了可能一二十米左右,后面出租车司机不知道说了一句什么,可能是骂了一句,甲没听清。乙就跑回去打出租司机,打他的胸口,甲看见这个情况赶紧就跑回去把他们拉开,甲把他们掰开了来开两人后,司机怕甲乙都跑掉,就抓着甲不放不让他走,一直到警察到现场才把两个人分开。
      甲在被司机拉着的情况下无法脱身,他看到丙和另一辆出租车下来的人在拉扯。乙这个时候在干什么甲不知道。后面警察到场后丙还殴打了警方的人,不知道是警察还是辅警。后来就是警察将三人带到了派出所做笔录,做完笔录第二天晚上派出所将三人送进了天河看守所。
      了解到以上情况后,由于甲也仅仅知道部分的案情,本案的其他情况还只能去找派出所了解情况。由于15号是星期五,18号我即让一起搭档办理此案的另一位律师去天河区某派出所找办案警察了解情况,表明甲所说的基本属实。几个受伤的人确实不是甲打伤的,均是轻微伤。但派出所表示案子已经交分局法制科审核,很快会送天河检察院审查批捕。
      同事回来向我告知情况后,我觉得从现有案件事实来看,甲应该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为什么我不敢斩金截铁的判断完全无罪呢?因为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演变成了一个口袋罪)且时间比较紧迫,30天的刑事拘留时间已经快用尽了,公安快要将案件出手送检察院审查批捕了。
我立即起草了一份法律意见书,首先认为我的当事人甲无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寻衅滋事”的解释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甲并没有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更没有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他仅仅是在发现出租车司机绕路后要求司机停车并与司机理论无果后离开现场,在乙殴打司机,与司机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中劝架,将两人拉开,并被司机拉住直到警察到场,均没有殴打过司机或在场的其他人。故甲在主观上无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被刑法评价的所谓寻衅滋事行为。
      其次,乙与丙的行为与甲无关,应各负其责。在本案中乙折转回去殴打司机,这是甲所没有预料到的,而且看到乙动手,甲即予以阻止,将两人拉开。虽然甲也被司机拉住,但甲并未殴打司机,直到警察到场。至于丙因酒后失控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显然不是甲所能预料和控制的。对乙和丙的行为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甲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乙、丙并未在事前与甲沟通要进行寻衅滋事,缺乏共同作案的意思表示,且在案发现场乙、丙的行为也是甲预料之外的,且甲还积极去劝架,表明其主观上是不可能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的。乙、丙的行为与甲无关,应当各负其责。
      当天下午我即将此文件通过EMS寄给天河分局法制科,19号下午六点左右,我正在和朋友吃饭,收到了委托人的短信,表示儿子已经出来了。过了一会儿,甲打电话过来表示了感谢,他表示是直接释放的,没有办理任何取保手续。
      这个案件就这样结束了。案件很简单,也是我从业十几年来办理的一个普通案件。从我实质上的接触此案即从会见甲开始到甲无罪获释,不计算当中的周六周日的话,就仅仅是三天时间。如果没有律师参与,法制科有可能将全案移送审查起诉,假定结果很好检察院在7天内不批准逮捕,那么对甲来说,是不是也增加一定的风险呢?且还可能被多羁押几天呢?
      所以说在刑事案件的最开始阶段即刑事拘留阶段让案件止步,是最稳妥的方案。在我国一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除了未成年人嫌疑人的父母可以在侦查阶段见到自己的子女外(因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和朋友在案件到法院前都是不能见到其本人的,只有律师才有法律赋予的执业权利去会见当事人,所以刑事案件在第一时间委托律师担任辩护律师去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收集证据是很重要的,也是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的实质帮助的。

张贤么律师于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