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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加法庭庭审难道不能使用手提电脑吗?——小议芜湖中院新闻发言人就阜阳“白宫书记”案庭审情况答记者
来源:原创 | 作者:张贤么 | 发布时间: 2010-05-31 | 48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几位律师同行在法庭命令法警要强行将其手提电脑带出法庭的时候,无奈选择了携带电脑退庭,是对芜湖中院这种错误做法的无声**,也是为中国律师在中国法庭上使用自己的手提电脑的合法权利进行的悲壮抗争。我认为其意义更在后者,在此向几位律师表达我的敬意。
      每天从律所下班后回家翻阅自己订阅的《人民法院报》是我作为一个普通律师的一贯习惯。在今天报纸的第三版看到了《就阜阳“白宫书记”案庭审情况芜湖中院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这样一篇文字。虽然此案被近期各大媒体报道,但是由于时间关系,我对这个案件本身的情况、来龙去脉了解的不是很清楚。但是对于记者提出的一个问题芜湖中院的回答引起了我的注意和警觉。
      记者的问题是这样“两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何故退出法庭”?芜湖中院的新闻发言人是这样回答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规定,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等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律师出庭,应当通过庭审来了解案情和庭审中听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和陈述,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毋需进行录音、录像和摄影。根据上述规定,法庭禁止携带任何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庭审现场。法庭宣布开庭后,发现两被害人委托的三名诉讼代理人带入了笔记本电脑,遂在休庭后请他们到休息室进行协商,告之具有录音功能的笔记本电脑不得带入法庭,三名诉讼代理人则以所有材料均储存在电脑中为由予以拒绝,我院即表示为其提供电脑和打印机打印材料,并为此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名诉讼代理人又以其电脑中存有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我院提出为保护其电脑中的隐私,将提供专柜给他们寄存,诉讼代理人仍予拒绝。法庭恢复审理后,再次强调了法庭纪律,要求诉讼代理人更换电脑或打印文件,遭其再次拒绝后,法庭通知法警将诉讼代理人的笔记本电脑移出法庭,三名诉讼代理人遂自行携带电脑退出法庭。”
      新闻发言人言辞灼灼,掷地有声!好像非常的有道理。但是那么这个事实是否确实是这样,我在网上看到了不同的文字。首先,新闻发言人提到的《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等问题的批复》我真的还没有听说过,经过一番查询原来是1982年司法部对安徽省司法厅请示的复函。其基本内容是:“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律师出庭,应当通过庭审来了解的案情和庭审中听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和陈述,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毋需进行录音、录像和摄影。如因总结律师工作经验或者开展法制宣传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借用或复制。”
       随后司法部在1991年的时候给青海省司法厅的《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在法庭上录音的批复》中认为:“一九八二年《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的批复》仍然有效。该批复作出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庭的严肃性,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应当继续执行该批复的规定,并遵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如律师为了整理自己的代理词、辩护词或因其它原因,确需录音、录像时,应事先征得法庭的同意。”
      这二个批复充其量算是一个一个部委规章,效力是很有限的。但这里笔者要讲的不是这个问题,而是这个新闻发言人认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所携带的电脑属于具有录音功能的笔记本电脑,不得带入法庭。这个笔者就不能理解了,虽然笔者使用电脑有一些年头了,但是仍属于菜鸟级的,但是就是笔者所使用的这款lenovoX200型手提电脑仍没有具备直接录音的功能,如果需要录音,必须在耳机插口上外插一个话筒才可以,而这个是很容易就可以发现的。
      而就是在今天上午,笔者就在广州某基层法院担任代理人出庭代理案件,使用了这款手提电脑记录开庭情况,并且在庭审中根据庭审中案情的变化,随时修改辩论阶段需要发表的辩论意见,查询有关法律规定。在庭审中笔者没有拿出纸笔进行记录,基本做到了无纸化办公,非常方便。笔者认为律师在开庭使用手提电脑非常方便,给律师的代理工作提供了较好的物质条件。今天在法庭上,法官完全可以看到笔者使用电脑并听到笔者敲击键盘的声音,但是法官并没有任何制止的意思表示。而且由于庭审进行的时间比较久,在笔者的笔记本电脑上电池耗尽报警的时候,笔者发现法庭在代理席位下还专门设置了电源插座,笔者插上电源线,就继续使用电脑直至庭审结束。
      那么,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笔者发现在设施比较齐备的法庭,一般在原被告(控辩双方)席位下方设置了电源插口,就是为了方便当事人或检察官、律师等使用手提电脑的。而笔者自从业以来,从未发生法院因为笔者携带笔记本电脑而拒绝携带至法庭的事情出现。
      而这家法院竟然禁止这三位律师不得将电脑带入法庭。新闻发言人称由法院提供电脑和打印机打印材料或将电脑寄存。且不说这家法院是否真会这么善意给律师提供电脑和打印机。首先这样的禁止规定笔者认为没有任何依据,三律师受被害人聘请担任被害人代理人出席法庭,其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法律应当予以保障。而律师使用手提电脑出席法庭在笔者看来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试问芜湖中院新闻发言人:有哪一部法律规定律师在法庭上不可以使用手提电脑?那么这个芜湖中院创设了一个规则,其逻辑推理是:首先是最高院的规定未经法院允许录音器材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手提电脑具有录音功能,结论:故手提电脑也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那么刚才笔者已经初步分析了,一般的手提电脑在没有外设装置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具备录音功能的,如果有内置麦克风的,那么也可以告知律师不要开启录音功能,而律师一般都会遵守这项规则。那么芜湖中院就通过这样的一个逻辑推理就将律师携带电脑出庭的权利给剥夺了。转而要律师使用法院的电脑或将电脑寄存。手提电脑作为律师的重要工作工具,有权在工作,包括在庭审中使用。律师有选择使用自己电脑或法院提供的电脑的权利;律师携带电脑到法院是来为自己的代理、辩护职责服务的,而不是带过来放到法院寄存柜里面睡大觉的。
      几位律师同行在法庭命令法警要强行将其手提电脑带出法庭的时候,选择了携带电脑退出法庭。我为几位律师的做法感到悲凉,同时我认为这也是在这种时候他们所能做出的唯一正确的选择。这样一家法院,连被害人代理律师携带的电脑都要自定家法予以禁止使用,这是什么样的气度?这样的法官怎么能够对本案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予以平等保护?能奢望其就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吗?几位律师无奈选择退庭,是对芜湖中院这种错误做法的无声**,也是为中国律师在中国法庭上使用自己的手提电脑的合法权利进行的悲壮抗争。我认为其意义更在后者,在此向几位律师表达我的敬意。
      因为如果几位律师迫于芜湖中院的家法,忍辱屈从,那么这家法院很可能将其上升为一般、常态的规则,其他法院看到芜湖中院如此规定且在并无听到不同的声音的情形下,很可能予以效仿。那样中国律师在中国法庭上使用手提电脑的权利可能就要受到更为严重的限制抑或演变为禁止性规范。
      为了中国律师都能在出席法庭代理、辩护案件,履行自己职责的时候可以使用这一现代办公用具—手提电脑,作为中国律师的一员,笔者要在这里发出自己的一点微弱的声音,为我们这个群体而抗争----芜湖中院无权剥夺律师携带手提电脑参加庭审的权利。
     
最后以马丁(德国神父)于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书写的碑文结束这篇小文。

       ---当他们来抓工会组织者的时候,我没有站出来反对,我想我反正不是工会的人。
       ---当他们来抓犹太人的时候,我没有站出来反对,我想我反正不是犹太人。
       ---当他们来抓天主教徒的时候,我没有站出来反对,我想我反正不是天主教徒。
       ---后来,当他们来抓我的时候,已经没有人能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张贤么于201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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