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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普通案件的鉴定管窥广东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之怪状
来源:原创 | 作者:张贤么 | 发布时间: 2010-05-31 | 40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的具有文件检验资质的只有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谁能说服这家法院选择另一个具有法定鉴定资质但并未在省高院名单中的文件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以维护其委托人正当诉讼权利。您能给这位同行出个好主意吗?
        昨天在办公室正在瞎忙,接到一个律师同行的电话。他说在珠三角某法院代理一件普通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的委托人认为对方出示的某一份证据上的签字盖章有异议,那么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对此证据需要申请鉴定。所以我的同行在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请求对此证据上的签章进行鉴定,由于此地并无这样的鉴定机构,那么法院就委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的具有文件检验资质的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那么在鉴定结论出来后,我同行的委托人对此鉴定还是不服,继续要求再次鉴定,并提出了若干有针对性的理由,法院经过审查后同意了这一申请。但是却仍然要继续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这令我的同行感到困惑,因为就是对这一家鉴定机构的鉴定不服,才要求重新鉴定,一般来说就要另委托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于是这位律师同行联系了法官,法官解释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的具有文件检验资质的只有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所以就只能继续委托其进行鉴定。
      这位同行就请我查一下是否是这样的情况,我即登陆广东法院司法技术辅助网,http://www.gdcourts.gov.cn/fy_sfjd/index.htm进行了查询,结果真的是这样,具有文件检验资格的鉴定机构真的仅仅只有这一家。而在广州具有文件检验资质的鉴定机构据笔者所知是有几家的,这令笔者感到非常困惑。
      在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明确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其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第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而本案就属于此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中物证类鉴定。
      而且在此决定颁布后,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制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其第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并且就鉴定程序问题专门制定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配套规范性文件,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司法鉴定体系。
      但是为什么广东法院还要搞一套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呢?笔者感到比较困惑,查阅了有关资料。原来在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但是此通知只是要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服务。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在这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职责中并无制定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的权限。因为此权力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一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却明确规定:“省法院及中级法院建立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辖区内共享,基层法院使用中级法院的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或从中选择部分中介机构。名册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重新选定。”而且规定:“受托中介机构应先在本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选定,本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没有的类别从上级法院名册中选定,特殊情况下可使用其他法院名册。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没有的,可从社会上相关专业中选定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选用名册外中介机构的,应报省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备案。”此文件制定了一整套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的建立、审查、管理的机制。那么之前法官对我的同行的那番解释就有了一定的根据了。原来是必须要在法院的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选择。如果有一个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获得了行政许可,获得《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其所在机构的鉴定人也获得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那么如果这个机构没有在广东省高院或这个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那么这家法院是不会委托这家鉴定机构的。上面这家法院的做法就证实了笔者的担心不是多余。
      那么据笔者所知,在广州地区,具有此类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是不少的,但是却由于没有登记在省高院的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那么至少省高院的案件是不会委托这些鉴定机构的。那么这些鉴定机构平等进入鉴定市场被当事人选择鉴定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被剥夺了。
      而省高院的这一份文件我认为其并无合法性,此文件在第一条明确说明其所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但是笔者遍查此决定和通知,其并无规定省级高院有权审查并制定本辖区的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都会定期公布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单,法院如果需要,可以直接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或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索取。而没有必要再搞一个审查程序,这个既没有必要,也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关键是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写到这里,我想打一个比方。就是我们律师和司法鉴定人一样,都是需要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才可以依法正式执业的,但是律师只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律师执业证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不包括港澳台)执业,可以在任何一级、任何一家法院出庭代理案件,司法鉴定人发证的程序和律师执业证大体相当。那么到现在为止,并没有那一个国内法院有一本律师名册,规定只要在本院出庭代理案件就必须经审查先录入本院的律师名册中,否则就不能在本院代理案件。
      而现在广东高院的做法就是这样,你不在本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内,就要被打入冷宫,概不使用,而不管你的技术能力有多强,鉴定结论有多权威。这份文件的合法性笔者是持严重质疑态度的。因为按照它这个文件的意思,就是某个司法鉴定机构要进入法院委托鉴定的视野范围内,就必须再经过法院的审查并录入其名单。而笔者要说明的是这些司法鉴定机构本身就已经具备合法的资质,而法院这样的审查本身就是多余和没有任何必要的,亦无任何法律依据。这样的审查程序破环了法制的统一性,开创一个非常危险的先例。如果其他省份的法院照此办理,并且推而广之,如果就此问题不发出我们的声音,那么不远的将来可能律师在某法院出庭必须事先向这家法院申请,然后这个法院进行一个审查程序,录入法院的律师名单范围内,如果不在名单范围内的律师这家法院概不接待。那么中国律师的末日就要到来了。
      以上就是我对广东省高院的这份文件的质疑,不知道是否正确。也请各位网友不吝赐教,共同提高!写了这么多,笔者突然发现,在广东省高院的名册中只有这一家文件检验机构的情况下,我并没有能够给我这位律师同行出一个好的点子,能够说服这家法院选择另外一个具有法定鉴定资质但是并未在省高院名单中的文件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以维护其委托人的正当诉讼权利。您能够给我的这位苦恼的同行出个好主意吗?

张贤么于201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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