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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张贤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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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刑事案件看领导批示对公民权利的漠视
来源:原创 | 作者:张贤么 | 发布时间: 2010-09-11 | 415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笔者认为即使法律条文再完善,若不从制度上根除领导干预刑事案件的办理,那再好的条文也是缺乏制度保障的,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发生变异,公民的合法人身权仍有遭受侵犯和践踏的可能。这就是我个人办理这样一个小刑案的感想,希望以办理个案能够推动法治的进步!


   近日在办公室接到一件刑事案件,委托人是当事人的妻子和妹妹。初听案情,感觉案件非常简单,我初步判断当事人是无罪的。但是从业10年的经验告诉我,对待当事人家属案情的陈述只能抱着信一半、疑一半的态度。家属找到我的时候,当事人已经被羁押6天,我急忙和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马上赶到看守所让当事人在委托书上签字,表明他愿意由我来充当他的辩护律师。办理完委托手续,我即刻去办案机关,一个较为僻远的派出所。(注:在广州一般的刑事案件在批捕前都是由派出所经办的,只有在批捕后才移交到分局预审大队继续侦查)提交了委托手续。
 
公安机关效率很高,在48小时内安排了会见。当然在本人会见当事人的时候,二名警察是在旁边“陪同”会见的。经过会见,了解到了基本的案情:当事人是广州某区某外资企业的普通员工,在公司的某车间从事产品的生产、包装、打包和装卸,任职车间技术员。在某一天上午,他的上司,车间的一个主管,让他将一件产品进行裁剪,他和其他同事按照主管的要求裁剪了产品。两天后的一个上午,主管要他将此产品打包,他就用打包机进行了打包。这个时候为公司拖货的快递公司的车辆进到车间里面来了,主管指示他用叉车将此产品叉进快递公司的车内,当事人按照指示照做了。但是第二天公司与快递公司核对发货记录,发现有一单货物有疑点,在公司内进行了调查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即对公司的这个主管以涉嫌盗窃罪对其实施了刑事拘留,并要求我的当事人协助调查。但是由于当事人和这个主管是老乡,当时做笔录的时候就没有将案件情况完整讲述,做完笔录后当事人回家将案情告诉了自己的老婆。但是没有想到第三天,公安机关上门对他实施了抓捕,以涉嫌盗窃罪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后来到了看守所在公安机关再次提审的时候,他将案件的全部情况作了真实的供述。而且他根本不知道这个货物不是公司要求发的货,公司平时发货的程序也是依主管的指示进行的,事后也没有从主管处得到任何好处。案情与当事人家属告知本人的案情是一致的。
  
那么这个案件中我的当事人显然是无罪的,因为在这个案件中他没有任何的犯罪的故意。我当时即向陪同会见的警察反映了这一情况,但是他不置可否。过了几天,我联系经办警察,得知经过价格鉴定,这批货物的价值在7400元左右。那么我立即表示,这个案件主管的行为显然是一种职务侵占行为,因为这件事情是在大白天公开进行的,不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而能够使他的图谋得逞,是利用了他作为车间主管的职权便利,侵占由其依职权占有、或控制的财物。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广州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即广州的的职务侵占量刑的起点是要达到20000元。
  
这个显然达不到职务侵占立案标准,退一步说,即使主管构成职务侵占罪,甚至是盗窃罪,我的当事人也是无罪的。因为他在这个事件当中,只是这个主管作案的一个工具而已。但是办案警官无奈的说“我也仅仅是一个警察,这个案件是上面领导批示的,至少在我这个阶段我是不敢放人的”。
 
看来在公安刑事拘留30天期限内放人的期望值落空了。我没有气馁,我与办案警察保持着工作联系,有一天办案民警告诉我,案件已经交到分局去了,分局要呈请检察院批捕了。听到这个消息,第二天下着大雨,我赶到这家检察院,见到了负责此案批捕的检察官。他告诉我这个案件昨天分局刚刚送过来,今天上午你就来了。我即口头向其说明了本案情况,表明此案呈请批捕是因为有领导批示的因素,并提交了一份书面的《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某某某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然后向检察官力陈此案中的非法律因素。建议检察院把好批捕关。检察官当场向我表示,他们一定会谨慎的行使批捕权的,批捕错误了是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既然检察官表态了,我也就怀着期待的心情打道回府了。


在本案7天批捕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晚上,当事人的妻子给我打来电话,说他丈夫已经于当晚被看守所释放了,而且没有通知家属,是她丈夫在看守所门口别人的手机告诉她,她才知道的。释放书上写明的释放理由是:“涉嫌盗窃,检察院不予批捕”。这样这个案件就顺利办结了。那个主管也同时释放了,因为我知道,他有职务侵占行为,但是不够立案标准,也只能予以释放。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假如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我的当事人在这个案件中只是一个证人的角色,根本不会被刑拘。但是由于领导的批示导致公安机关的滥捕且在刑事拘留期内明知我的当事人无罪却不敢释放我的当事人,导致了一个错案的发生。当然后果并不是很严重,我的当事人只是被羁押了30天左右。但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竟然让一个无罪的公民在看守所呆了30天,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这里只能说领导的批示的威力太大了,大到可以置公民的基本人权于不顾。
  
这里还是要感谢一下检察院,还是严格依法办案,看到了案件的问题之所在。对本案公安机关呈请逮捕的二人皆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顶住了压力。但我觉得仍很遗憾,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仍受到了践踏,无缘无故就被羁押了30天。

 检察院不予批捕还有《国家赔偿法》的一份功劳,因为如果错误决定逮捕,检察机关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我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是符合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注: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规定需要予以国家赔偿的条件:“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在本案中,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对没有任何事实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犯罪事实或犯罪重大嫌疑的情况下实施了错误的拘留,他们明知我的当事人与本案无关,而将其羁押长达30余天,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根据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公布刑事赔偿新标准,每日赔偿金按照125.43元计算,那么按照30天计算(其实羁押不止30天),赔偿的数额为3762.9元。不过由于这个国家赔偿的程序过于复杂,而且赔偿的数额并不是很大。当事人如果不是特别较真的人,一般都不会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这个案件的当事人获释后并未向我提出有关国家赔偿问题的法律咨询。

 案件办理完毕,整理装订完案卷后已经到了黄昏,我抚卷沉思:公众为什么会对很多简单的刑事案件最后会弄成严重的冤假错案感到奇怪(河南赵作海案就是一个典型)。其实法律的规定已经相对完善,但是由于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有关领导的批示,案件的结果就变得充满异数(当然不排除还有其他的因素),赵作海案件如果没有受到严重干预,严格按照法律办案,我相信案件的结果绝不是这样。
  
现行《刑事诉讼法》明年要迎来1996年修订以来的14年的再次修订,我个人持谨慎乐观的态度,我个人认为即使法律条文再完善,如果不从制度上根除领导干预刑事案件的办理,那么再好的条文也是缺乏制度保障的,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发生变异。公民的合法人身权仍有遭受侵犯和践踏的可能。
  这就是我个人办理这样一个小刑事案件的感想!以办理个案推动法治的进展,这是我作为一个普通律师的梦想和希望!

张贤么于201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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