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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张贤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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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火灾致人死亡案件的代理手记——独自在家遇火灾 4岁男童身亡
来源:原创 | 作者:张贤么 | 发布时间: 2015-04-23 | 6462 次浏览 | 分享到:

    首先来看2012131日南方都市报的报道: 父母上班将孩子反锁家中酿悲剧,广州番禺警方介入调查 

    摘要:昨日上午810分许,广州番禺区石碁镇大龙村园岗东街北二巷84409房突发大火,4岁半的男童洛洛被外出上班的父母反锁在屋里,不幸身亡。事发后赶回来的母亲哭晕在现场,父亲苏先生也神情悲戚。南都讯记者许方健 昨日上午810分许,广州番禺区石碁镇大龙村园岗东街北二巷84409房突发大火,4岁半的男童洛洛被外出上班的父母反锁在屋里,不幸身亡。事发后赶回来的母亲哭晕在现场,父亲苏先生也神情悲戚。苏先生的邻居对洛洛的意外身亡非常感慨,“两个打工的,也没那个钱让老人过来帮着带孩子”,如果有老人照看,洛洛应不会出事。昨日上午11时许,洛洛被殡葬车接往殡仪馆,警方已介入调查。

起火房间铁门难踹开

    昨晨810分许,住在洛洛家楼下、208房的刘彦东听到了屋外有嘈杂声,他的妻子首先发现了楼道有浓烟,大喊“快跑”,赶紧把自己的小孩抱下楼。与洛洛父母在同一家玻璃厂上班的工友唐先生也住在附近,看到岗东街北二巷8号楼冒烟后拨了火警电话。
    
8号楼下围聚的人群越来越多,刘彦东、街坊吴先生说与随后赶来的消防员两次到409房门口想踹门进去看看有没有人,好不容易才把门踹开。“一股烟和热气冲着脸就过来了,我差点一下子栽倒在地。”刘彦东眼前的409房内,已是一片废墟,“所有东西都烧完了。”三个煤气罐被救援人员抢到楼下。街坊们称,煤气罐没有损坏。
   
街坊们、救援人员七手八脚施救时,洛洛的父母也赶回。“他们说孩子还在屋内。”街坊们说,洛洛的母亲哭晕在现场,父亲苏先生也神情悲戚。“屋子里我看了一眼,孩子基本烧没了,唉,惨啊。”刘彦东说。昨日上午11时许,洛洛被殡葬车接往殡仪馆。

父母上班首日孩子就出事

    一名知情人称,洛洛父母在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的路上说,昨晨六七点,两人先后出门前往工厂报到。他们平时都把孩子带到工厂,但昨日洛洛不愿出门,“她(洛洛母亲)说自己就把孩子反锁在家里,临走的时候,孩子在看电视,还跟她说再见。”这名知情人称,洛洛母亲觉得,到工厂报到完再回家,约需30分钟,“就这一次疏忽,出了这么大的事情。”

    唐先生等多名街坊称,年仅4岁半的洛洛非常聪明、可爱。洛洛出事后的北二巷内,街坊们谈起这个刚离世的男童,都唏嘘不已。街坊们称,洛洛父母来自四川泸州,在附近一家玻璃厂打工已有10余年。为了轮流照顾洛洛,他的父母一个上白班,一个上夜班。

    “两个打工的,也没那个钱让老人过来帮着带孩子”,街坊们称,如果有老人照看,洛洛应不会出事。唐先生说,在外打工的家庭,“老人来了,多一个人我们也养不起。一般都是孩子妈妈不做事,专门带孩子。”唐称,洛洛与父母今年在广州过年,没想到年后上班第一天,洛洛就出了意外。

    街坊们猜测,昨日事发可能由于电路问题导致。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事发原因。

事情发生几天后,孩子的父母找到我寻求法律帮助,我看了报纸的报道后又针对案情询问了几个问题,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报道的内容是相吻合的。当时孩子的遗体还在番禺殡仪馆停放着没有火花,而出租屋的屋主还没有出一分钱的丧葬费用。事情才发生几天,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没有出来,出租屋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还不能肯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和孩子的父母一起找到了出租屋主交涉,经当地村委会协调,出租屋主垫付了孩子10000元的丧葬费。但对之后的赔偿事宜表示要等到火灾事故认定书出来后再谈。
       
由于孩子的父母非常伤心,火灾也已经将其居住地出租屋内全部财物付之一炬,这个认定书下来还需要消防局的调查和认定,需要一定的时间,他们也不想再待在这个伤心之地。我就让他们夫妻先行回了老家重庆。我即与消防部门保持联系,2012331日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就此火灾作出穗公消火认字[2012]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生活用火不慎、雷击等因素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电视机机及其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拿到了火灾事故认定书,我认为认定书对我方是有利的,因为最后一句话说明不排除电视机机及其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这样如果是电源线引燃得的那么出租屋主就要承担责任。法律明确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将适合居住并处于安全状态的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当然包括电源线路的安全使用。而如果是电源线路存在故障导致火灾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出租屋主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出租屋主随后也从消防局拿到了事故认定书。
       
苏先生夫妇的意思是最好通过协商能够获得点赔偿就可以了,于是我和屋主进行了联系和协商,这个过程是比较长的一个时间,大概有大半个月的时间进行拉锯战,屋主也请了律师对我草拟的协议进行了修改,最后终于就协议达成了一致。当然这个协议中确定数额我觉得太少,故也就不再这里具体说明具体数额了。但苏先生夫妇认为孩子已经没了,如果调解不成要为此事打官司要经常提起这个事情,想起来就伤心,还是通过协商处理了一次性解决的好。我也充分理解和尊重苏先生夫妇的想法。
       
这样苏先生夫妇又坐火车从重庆来到广州,和出租屋主签署了协议并当场拿到了协议确定的赔偿款。拿到赔偿款的第二天,苏先生夫妇来到我所在的事务所向我赠送了一面锦旗,这是我感到比较意外的,因为对我来说,这仅仅只是我代理的众多案件中一个案件。第二天苏先生夫妇离开了这个让他们永远失去儿子的地方。
       
这个火灾案就这样通过非诉讼途径自行协商了结了,但是我认为案件还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一定不能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让未成年的孩子(我认为至少是十岁以下的孩子)单独停留在一个空间内,即使是在熟悉的场所,也一定要有大人的陪护。苏先生夫妇和我年岁相仿,还可以通过继续生育的方式再生一个孩子,但是如果已经是人到中年,无法再行生育岂不是一生永远的缺憾!所以说对孩子的安全监护是一件时刻需要小心的大事。



张贤么      
201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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