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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起诉广州某公安机关行政案件代理手记
来源:原创 | 作者:张贤么 | 发布时间: 2015-04-27 | 5935 次浏览 | 分享到:
这是一个很小的治安行政案件,委托人虽是普通公民,但行政机关每做出一个行政决定,无不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这就要求行政机关真正的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对其相对人做出行政决定。这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真正的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政府的威信

【张贤么按: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在文中我将当事人的身份予以了虚化,而是以某某予以代替!望理解!】

昨天下午,广州某法院行政庭的工作人员打给我一个电话:“张律师,你前些日子代理的那件起诉公安的案件现在已经生效了,按照规定,我们要退还给你50元的诉讼费”,我赶忙答应近期去法院去拿这50块诉讼费。

其实这是一个相对简单的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人是一对爷孙。去年7月的一天,爷孙俩在爷爷承租的一块用来种花草的土地旁遭到二人的殴打,导致爷孙俩受伤,孙子立即打电话向110报警,爷孙俩和群众抓获了其中一个打人者吴某某,另一人逃脱。 

爷爷当天经医院诊断为1、右膝关节挫伤;2、右膝关节退行性变。医嘱为:制动,不适随诊。孙子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医嘱为:不适时随诊,门诊复诊。当天二原告还经派出所指引去去公安区分局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7月底爷爷找到处理此事的派出所,派出所复印一份派出所作出的穗公某决字[2011]某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爷爷。但此处罚决定对查明的事实部分不是很清晰,对被抓获的吴某某结伙打伤二人的事实用“殴打他人”进行表述。处罚的结果仅仅是对吴某某处罚款500元。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但是结合本案事实,爷孙二人中爷爷事发时候已经届满68岁。那么此人与另一人结伙打伤二原告,且造成二人轻微伤的后果。此案依法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在本案中,受害人中的老人的年龄是68岁,他被人殴打,致害人就应该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此案还存在结伙殴打、伤害二原告的情节和一次殴打、伤害二人的情节。依法都应当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致害人予以行政处罚。而本案却仅仅只是罚款500元了事。

本案的事实就是这么简单,当我看了二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后,我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是违法的,显然是错误适用了法律条文,做出的处罚决定也是错误的。但是要纠错的话,就要起诉公安机关或申请复议,而这类案件如果走复议的话程序就更复杂,时间拖的更久。当时老人家来的时候因为腿部的伤还没有好利索,还包着纱布,拄着一条拐杖。于是我建议其向派出所反映这个情况,看派出所自己是否可以撤销自己的处罚决定书,另行对致害人吴某某进行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

二人听我这样说就回去了,但是过了几天二人又来了。说没有用,还是要坚持起诉。说实话,行政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案件里面其数量相对是较少的,必然律师代理的数量也是很少的。当然我也代理过一些行政案件,但是起诉公安的行政案件还是头一遭。很多同事都建议我不要趟这个浑水,得罪公安可划不来。但是看到爷孙俩期待的眼神,基于我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案件诉讼前景的评估。我还是答应了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派出所对吴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另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之后的情况就简单的多了。在开庭前,被告派出所的上级机关某公安分局获悉本案的诉讼后,即调阅了本案派出所的公安行政处罚案卷,认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机制,广州某区公安分局做出穗公某法监[2011]01号内部执法监督决定书,撤销被告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某某派出所对第三人吴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201110月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迳行作出穗公某决字[2011]第某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第三人吴某某作出拘留15天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交付执行。在本案开庭的时候,本来应当出庭的第三人吴某某因为已经被公安行政拘留,去了他应该去的地方。所以他没能出现在法庭上。

因为案子进行到这个时候,爷孙俩的诉讼目的已经完成,开庭仅仅是一个程序。但是二人坚决不撤诉,那么按照最高院的规定,这样的案件如果原告不撤诉,虽然被告的上级机关已经撤销了错误的处罚决定,法院仍然要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审查,做出原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判决。

庭审结束后过了一段时间,法院的判决下来了。判决的结果就是判决宣告派出所所作的第一份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案件判决下来后,也没有听说公安机关上诉。今天没有想到法院主动告知案件已生效,要退还50元的诉讼费。

案后语:虽然案件相对比较小,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也是一目了然。但是作为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处理关系到普通百姓切身权益的治安行政案件的时候,一定要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必然不会做出错误或偏差较大的决定。我个人认为,本案基层派出所的行政处罚显然存在偏袒第三人一方的嫌疑,因为事实很清楚,摆在那里,却故意适用一个不相干的法条,适用一个最轻的处罚;最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文摆在那里却视而不见,显然的选择性执法。由于委托人的诉讼,案件的本来面目被恢复,法律的正义得到了彰显。

本案是一个很小的治安行政案件,我的委托人也是非常普通的公民。但行政机关每做出一个行政决定,无不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的影响。这就要求行政机关真正的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对其相对人做出行政决定。这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真正的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政府的威信!

 

张贤么     

201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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