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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张贤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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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涉嫌盗窃案侦查阶段无罪辩护实录
来源:原创 | 作者:panyulawyer | 发布时间: 2016-04-22 | 562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笔者按:笔者昨天写了一篇在当事人涉嫌强奸案在侦查阶段通过笔者会见,提出法律意见及调取监控录像证据后被无罪释放的案例。笔者今天又想起几年前还曾办理过一起涉嫌盗窃案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经会见后,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三天后当事人获得无罪释放。现将办案过程和法律意见书附后,供大家参考并指正。】

  一、丈夫涉嫌盗窃,妻子委托律师会见丈夫。

20133月一天上午,一个中年妇女到事务所找到我,说是经过其老乡介绍来找我的。我问她可以提供什么法律帮助,她掏出一张刑事拘留通知书,说他丈夫被刑事拘留关进番禺看守所了。我拿过通知书一看,原来是涉嫌盗窃,已经被羁押两三天了。我问他丈夫是干什么的?她说自己是家庭妇女,丈夫是本份人,在番禺长期以开一辆营运大货车为业,平时揽活的方式就是通过电话联系之前客户看是否有货物要拉,没有活的时候就停在一露天停车场,有需要运货的货主也会自行过来和他联系拉货的生意。

我问她是否知道具体的案情,她说她啥也不知道,只知道自己的丈夫是本份人,从来没有偷鸡摸狗的习惯,且现在车还被扣押在派出所。看来从家属口中是无法获得更多的案情了。

  二、接受委托立即会见当事人,帮人拖货竟被抓进派出所,究竟是怎么回事?

上午接受委托后,我下午就到看守所会见到了委托人的丈夫。湖南人,年约四十多岁。一见到我就喊冤,说自己是冤枉的。我让他讲讲具体的情况。他开始说的情况和他妻子的说法是一致的。且他补充了一点,就是自己为了揽活,在自己的车身喷涂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就是说只要看见过这个号码的人均可以给他打电话。在事发前一天,其接到一个陌生手机电话,对方说请他第二天到某地方拖一车木方到某地址,还说自己住在番禺某个村。双方在电话中敲定好了时间和运费。

第二天早上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先接上了货主,然后就向货物所在地进发。在中途,货主要求临时停下车,不一会上来了七个搬运工模样的人。然后继续向前开,到了目的地后,他把车停下就下车去到不远处的小吃店去吃早餐了。

吃完早餐他刚回到车门旁,正准备上车,就被村里的保安给抓住了,他拼命挣脱,对方把他摁住,说他是盗窃分子。然后他看见那七个搬运工也被保安给控制起来了,连人带车被带进了派出所。

三、当事人被他人利用作为工具参与了盗窃。

他并不明白为何被带进了派出所,警察对其进行讯问后,他才从警察口中知道了大概是怎么回事。原来他驾驶货车去到的这个地方是一个建筑工地,而建筑工地上堆放的木方是建房所需的材料,这些材料并不是委托他来拖货的货主的货。这些货是有专门人员看管的,当时看见有人在搬那些货,建筑工地上的人就认为这些人在盗窃他们的货物,就报告了村里的治安队,于是就出现了刚才的那一幕。

那些搬运工也是这个所谓的货主骗来的。他马上辩解自己也是被骗了,那个所谓的货主喊上他的车和这些搬运工,就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盗窃目的,但是由于他仅仅是口头的说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警察怀疑他是那个所谓货主的同伙,且当时那个人一看情况不对开溜了,并没有被治安队抓到。在这样的情况下,警察以他涉嫌盗窃将他刑事拘留了。而七个搬运工一致的供述是自己被骗,且不认识这个货主和司机,他们相互之间的供述是一致的,所以警方认为他们确实系被骗,录取了口供后就将他们释放了。

听完他讲述的案情,我问了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进村的时候这个车的车牌是正常悬挂的吗?他说这辆车就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的营运手续是齐备的,号牌也是正常悬挂的,从没有摘下来或遮挡过。

第二个问题,之前是否见过这个货主?他表示从来没有见过。

第三问题,在事发当时或前后有无联系其他人?他表示在车到现场后,看见搬运工在往车上装木方时,他还打电话给与自己一起跑运输的老乡高某的电话(高某,男,湖南衡阳市衡阳县人,电话137XXXXXXX,从事货车运输)向他询问这样的一辆9.6米的货车可以装多少条木方,大概多重?高某回答说可以装三千多条,二十多吨左右。他还告诉高某这个货主是在番禺某某村居住的。

听完以上内容,我对他表示,如果这个事情的真实情况是这样的,那你和搬运工就是被坏人利用了,充当了其盗窃犯罪的工具,是无罪的。但现在因为那个“货主”逃跑了,警方怀疑你与他人合伙盗窃是很正常的。但现在情况已经基本明朗了,你好好在里面呆着,如果警察提审,就实话实说,将具体的案情说清楚。

四、经调查后写出法律意见书提交给警方,三天后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会见后,我即电话联系了高某,他说的情况和当事人说的是一致的。于是我起草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认为谭某某在本案中是无罪的,现有证据指控其盗窃罪是严重不足的,建议对其立即变更强制措施。

主要的理由首先是我的当事人事前不认识这个所谓的“货主”,其不可能参与共同盗窃,且如果去盗窃,也不太可能使用真实的车辆号牌,必然要遮挡或使用假车牌;其二这些搬用工也不是谭某某叫去的;其三有高某可以证实在当然早上谭某某还电话他联系他装货的情况,如果是盗窃,显然是越少人知道越好,怎么可能打电话给老乡。并建议警方向高某取证。(法律意见书附后)

写好法律意见书后,我去派出所找到了经办民警,与他口头交流了对案件的看法,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他说会好好研究。

三天后,委托人突然打电话告诉我他的丈夫被释放了,而且是以证据不足直接释放的。也没有留下什么尾巴,估计公安机关认为我的法律意见很有道理,这个案件抓司机显然是没有依据的。车辆同时也退还给了其丈夫。

五、后记。

这个案件通过笔者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公安机关从善如流,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后直接予以了采纳并释放了当事人,当事人仅仅被羁押一周左右。如果没有律师参与,也许这个案件可能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予批捕,但那也很可能要被羁押满37天,须知在里面的每一天都是一种痛苦的煎熬,特别是从来没有进看守所的人,且认为自己是冤屈的人来说更是如此。

附:

谭某某涉嫌盗窃案律师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某某派出所暨本案办案警官:

本人张贤么,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富华中路健力大厦五楼。联系电话:18922238508。系涉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辩护律师。

现根据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了解到的案情,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之规定,特向贵所提出对谭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法律意见,供贵所参考并采纳。

本人根据会见谭某某了解到的案情及他的辩解,认为谭某某在本案中是无罪的,现有证据指控其盗窃罪是严重不足的。

谭某某是从事货物运输的职业司机,他到场拉木方是被他人欺骗的,其本人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谭从事的职业就是开货车帮人拉货赚取运费为生。也许公安机关在欺骗他的人未被抓获的情况下认为本案存疑,可以质疑其辩解,但是以下事实却是客观事实。

一、谭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湘DXXXXX货车是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车辆,且在案发现场他并未使用假牌照或遮挡牌照。如果谭某某与人合谋盗窃,在现在广州番禺各个村口、路口基本都有摄像头的情况下,如何逃脱摄像头的拍摄?一般唯有采用遮挡车牌或更换假车牌、不挂车牌等手段,而谭某某驾驶的车辆的号牌是真实的。而现场是恰恰有监控录像的,谭某某事后也在贵所民警处看到了现场部分监控录像。

二、贵所现在应已经调取了相关的谭某某在案发前后的手机通话记录(谭某某手机号码:135XXXXXXX),通过通话记录应该可以看到仅仅在案发前一天谭某某才接到这个实际实施盗窃人的电话,第二天上午因为到现场拖货需要联系,双方有过几次的通话记录。谭某某仅在案发当天见过此人一次,谭某某此前并不认识此人。且此人在与谭某某同车到达案发现场后却借故离开了现场。

三、在现场实施搬运的7个搬运工并不是谭某某叫过去的,这些搬运工应该是实际想实施盗窃犯罪的那个人喊去现场的,现在这些搬运工已被贵所释放。但谭某某并不认识这些搬运工,这些搬运工也不认识谭某某。

四、在谭某某开车到达现场后,在搬运工开始往车上装木方后,谭某某拨打其老乡高某的电话(高某,男,湖南衡阳市衡阳县人,电话137XXXXXXX,从事货车运输)向他询问这样的一辆9.6米的货车可以装多少条木方,大概多重?高某回答说可以装三千多条,二十多吨左右。谭还告诉高某要他拉这批货的货主是住在竹山村的。

如果谭某某是与现在逃的那个实际实施盗窃的人合谋盗窃,那他为什么在到了案发后还需要拨打自己老乡的号码询问他的这辆车可以装多少的货物?这岂不是增加一个可以指控自己盗窃的证人吗?没有任何的必要。实际的原因是谭某某案发前一天在电话里和实际实施盗窃的人(当时不知道其是盗窃犯)谈好的价格是700元,这个价格对应的货物重量一般是8吨。从案发地某某村拉到某某收费站过去几公里处。谭某某拨打电话询问高某的目的是因为自己没有拖过木方,不知道一车木方的具体重量。如果货物重量超过8吨,就可以要求货主增加运费。

从以上几点及谭某某的供述可以证明本案谭某某虽然开车到了现场,但他是被那个实际想实施盗窃的人给欺骗了,到场搬运木方的7个搬运工也被那个人给欺骗了。谭某某是职业的货运司机,专门从事货物的运输。如果真的是和他人合谋盗窃,在现在各个村口和路口摄像头林立的情况下怎么使用自己的真实车牌呢?一般都会采取更换假车牌和遮挡车牌、不悬挂车牌等方式逃避打击。

其次在66日早上谭某某在案发现场还拨打自己老乡高某的电话询问一车木方的数量和吨位,如果其是实施盗窃的共犯,那么其怎会向其打电话问这个问题,为以后破案增加一个新的证人。其实他打电话的目的是想知道装一车木方的实际重量,如超过之前口头约定的运费,即可以向货主要求增加运费。

故本辩护人认为,如贵所已调取谭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是可以看到在66号的早上他与高某之间的通话记录的。高某也向辩护人表示愿意就66日早上谭某某拨打其电话后的通话内容作证。辩护人认为此证人证言对准确认定本案事实,排除谭某某的盗窃嫌疑有重大的作用,请求贵局依法联系高某调查取证。

故谭某某和七个搬运工实际上是被那个逃离现场的实际想实施盗窃的人给欺骗了,做了其实施盗窃的工具。搬运工和谭某某在本案中都是处于被欺骗和被利用的地位。但是在本案中搬运工却当天就予以了释放,而谭某某却被贵所报分局批准刑事拘留。

本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到,谭某某主观上并无盗窃的故意,只是被他人欺骗,仅仅为获得合法的运输报酬才开车到本案现场。因其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故其在本案中仅仅处于被利用和欺骗的地位,他本人亦是受害者,不存在任何犯罪事实。谭某某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运费不说,现在人被羁押,车辆被扣。没有办法继续开车从事货物运输养家糊口。其与搬运工处于同一地位,搬运工被释放,其也应当被释放。

故请求贵所继续侦查本案事实,积极追捕那个实际实施盗窃的人、向证人高某取证,到看守所继续提审谭某某,听取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对案件的详细辩解。查清本案的全部案件事实,保证无罪的人免受刑罚追究。

辩护人认为对谭某某继续羁押,如果一旦查明本案是一起错案,(现有案件证据表明极有这样的重大可能)谭某某被错误羁押造成的创伤是用任何金钱也无法弥补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权利,一旦受到损害,永难弥补。

且本律师认为谭某某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故依法郑重建议贵所,可直接以证据不足释放谭某某。如不被采纳,也应当尽快变更对谭某某的强制措施。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家人也可以提供人保或保证金保证。也不妨碍本案的继续侦查。

为正确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亦保护无罪的公民免受羁押,维护公民的合法人身自由权。恳请贵所对本案予以详查并考虑本辩护律师对本案提出的意见并予采纳为感!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某某派出所

犯罪嫌疑人谭某某辩护律师:张贤么

201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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