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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张贤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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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日广州市法律援助处驻广州中院工作站值班日志
来源:原创 | 作者:张贤么 | 发布时间: 2016-03-03 | 39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想知道情侣同居期间购买房屋一人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双方未签订协议,房屋归谁所有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举证不足,支持数额较少,二审可否改判增加赔偿?在法院已经签署调解笔录,之后想反悔,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判决或再审吗?养老棺材本被骗,如何维权?请您驻留在此十分钟,定不会让您失望。】

这一天是年后我在广州中院的第一次值班,早上八点半准时赶到中院一楼诉讼服务中心的值班窗口,刚一坐定,就有咨询者已经在等待了。马上开始半天紧张的咨询活动。

        一、在法院已经签署调解笔录后一方反悔,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判决或再审?


 这是第一个咨询者的问题,他在此之前我已经接待了他一次了,这次属于“回炉”式咨询了。案情是这样的,他本人代理其妻子的一宗劳动案件,在广州某法院的开庭过程中,经法庭调解,他与被告方用人单位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法院通知过三天来拿正式的调解书。回家后,他想了想,觉得亏了,找到法官要求撕毁调解书,并要求法官作出判决。法官予以了拒绝,并要向他送达调解书,但他拒绝签收调解书。

 就这个问题在他上次咨询后我已经作出了回答,但他仍不死心,往检察院、法院跑了多趟,要求法院判决或再审,要求检察院抗诉。但是实际上这个案件我认为已经只能到此为止了,不能再行所谓的判决或再审了。我问其要求判决或再审的依据。他拿出的依据就是《民事诉讼法》九十九条,该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但是最高院针对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51条对此作出了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的,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这个司法解释已经说的很清楚,现在在法院进行的调解,如果达成调解协议,为防止双方事后反悔,在调解笔录均载明有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字样。所以这样的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是否送达调解书是不影响其法律效力的。既然调解协议已经生效,再行要求作出判决就没有依据了。

 再来看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呢?当然从程序上来看,只要是在调解书生效半年内提出法院均应予以接纳并予以审查,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那么再审提起被裁定再审的法定理由只有两个,在本案中的调解显然该法院尊重了双方的意愿,没有强迫任何一方签署调解协议;另外调解协议内容仅仅是就有关劳动补偿作出的给付,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检察院抗诉的要求更高,几乎不可能。

 故我的结论是本案不能要求法院作出判决,此案申请再审由于不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即使申请再审也会被裁定驳回。我将以上的内容反复的说了几遍,相信他这一次应该会听明白。即使他再来中院咨询,相信不会就这一个问题再问了吧!
       
二、男女同居期间购买房屋一人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双方未签订协议,物权归属?

       咨询者是一位中年女性,她提供了一份二审判决书,说自己败诉了。并说对方已经说了如果下月自己不搬走,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仔细看了二审判决书,并问了她几个问题。了解到基本的基本案情是,上世纪90年代原被告两人认识并同居,在同居期间双方决定买房,最后决定是房子挂在男方名下,女方说房款全部是自己出资的,当时口头约定房子是属于女方的,但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就房屋的出资、归属事宜进行任何约定。后来交房居住后拿到了房产证,房产证上的权利人是男方,房产证由女方持有至今。后来男方突然离开不知所踪了。女方就在此房屋一直居住至今。

 去年某一天,女方在某医院输液期间看到别人落下的一张《广州日报》百无聊赖之际拿过来看一下,却发现上面有一份遗失房产证的声明,上面的声明人就是那个十几年前就不知所踪的男人,而这本房产证还好好的放在自己家里。她立即向房管局提出了异议,并提供了房产证原件。房管局暂时中止了房产证遗失补发程序。

 咨询者即女方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男方要求确认其居住的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其所有。但令她大失所望的是,一审判决其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也做出了维持判决。

 我看完判决书后她让我就判决书发表意见。我认为一、二审的判决书是正确的,因为按照《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赋予了当事人就不动产的物权发生争议可以诉讼确权的权利,但是在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就物权归属的内部协议,相关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登记档案内也无任何女方的内容。那么法院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的情况下,只能认定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被告,故而判决原告败诉。

 至于对方说的强制执行的问题,我认为本案不存在执行的问题。因为判决仅仅是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判决女方限期搬离房屋。故本案不存在执行的可能。

 她马上又问道,如果对方起诉要求我搬离怎么办?我认为因为现在通过诉讼,法院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仍是男方,其有权起诉要求你搬离此房屋,如果对方起诉要求你搬离,从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出发,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返还你当年支付的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但是这个购房款是否是你支付,需要你进行举证。

 听完我的意见,她表示听明白了。走的时候还表示我是其遇到的最有专业水准的律师,并向我鞠躬致谢!我认为可能并不是我的水平高,而是之前她聘请的律师帮她起诉输掉了官司,可能就厚此鄙薄了。其实这个案件从判决书上看,她的律师也已经尽力了,向法院提供了很多的证据。但是律师只能是收集已存在的证据,在本案中最能扭转乾坤的证据即双方就此房屋的归属等内容达成的协议或类似文件或其他证据根本就没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样的案件换成另外的律师来代理,想要获得胜诉判决估计也是有一定难度的。
       
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举证不足,支持数额较少,二审可否改判增加赔偿?

        咨询者提供了某基层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我浏览了一遍,觉得判决也没有什么问题。他的问题是认为一审判决数额支持的较少,二审是否可以改判?且他二审还可以提供证人和新的证据。这是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方对他实施了殴打行为,导致了轻微伤。某派出所对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治安拘留10天,罚款500元。然后他提起了民事诉讼,但对于误工费和其他一些项目,认为一审法院虽然都有支持,但是支持的数额较小。他说自己一审没有请律师,对方请了律师,自己吃亏了。

        我认为如果现在还有新证据,还是可以提交给中院的,看是否采纳。如果有新的证人,可以申请证人二审出庭作证,但是否接纳证人出庭和是否采纳证人证言由二审合议庭决定。但即使二审法院认为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予以接受,二审法院也是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形对逾期举证一方予以训诫、罚款的。

        故而我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一定要收集齐全案件证据后提起民事诉讼,再根据对方的抗辩和举证情况及法院的要求进行补充举证,而不能在基本证据都不齐全的情况下就贸然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就会导致自己的诉讼请求中的部分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或仅支持部分。打官司是一门需要专门知识和技巧的学问,如果觉得聘请律师维权成本过高,也可以请律师提供咨询服务,请律师指导一下自己诉讼,这样结果很可能就不一样了。
        
四、养老棺材本被骗,如何维权?

 窗口涌进来了一群六十岁左右的老太太,她们的问题是她们与某公司签订了合同,然后将款项交给该公司投资,该公司定期支付比银行利息高得多的利息给她们,初期还可以正常获得收益。后来就没有再支付,去年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要求她们去报案。报案后,现在案件已经移送给某检察院审查起诉,问现在该怎么办?

 我问她们被骗的数额,有的说被骗10多万,有的说20多万元,还有100多万元的。我问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追回了多少赃款,够弥补损失的吗?她们说不知道具体追回的数额,但很少,且听说受骗人数众多且被骗金额特别巨大。

 这样的类似诈骗案我也办理过,在案发后均是诈骗款项难以全部或大部分追回的,能够追回的多是零头。我提供的意见是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被害人代理参与刑事诉讼,到检察院请求阅卷,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追回赃款情况,并跟进案件的进展。基本的工作就是这些。他们听完后表示回去大家商量怎么请律师。

 这样的案件在窗口值班已经不是第一次碰到了,现在大城市的老人手上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积蓄或存款,这也被很多所谓的投资公司盯上了,以所谓的推荐会、展览会形式邀请老人参加,并许以小恩小惠。最后的目的就是要老人掏钱投资。而这些老人也想将手中的积蓄或存款保值增值,经她们的“认真审查”,觉得较为可靠就投了。现在麻烦来了,回本都难,谈何收益。导致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增多。在此再次劝解老人们抓紧抓好自己的钱袋子,谨慎投资。在投资前多和自己的子女商量,必要的时候咨询律师的意见。
        
五、爸爸去世,爸爸的存款如何继承?

 咨询者是死者的弟弟,代替其侄女来咨询。(以下以其侄女作为第一人称)其父亲与其生母在上世纪90年代初离婚,93年其父又娶妻,她当时未成年,跟随两人生活。其继母系初婚,婚后亦未生育子女,奶奶现八十多岁。其父在93年后购买了一套房屋,去年因患病以100万元卖掉了房屋,父亲今年初去世,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继母现身体状况正常。计算相关治疗和丧葬费用,还剩下50万元在其继母手上,其与继母商量继承此款项的问题,其继母表示这些钱归她养老,你爸爸去世后社保还有一笔丧葬费,这笔钱我就不要了,由你们领取。

 关于这笔钱的继承分配问题,本案中无遗嘱,那可以适用法定继承。由于这个房屋是其父和继母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笔剩余的50万元系出卖房屋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继承析产,应当将一半即25万元剔除出来属继母的个人财产,剩余25万元作为遗产分配。按照法律规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在本案中有继母、女儿、奶奶,三人均分此25万元,每人八万余元。

 其叔叔表示听明白了,我也让他转告其侄女,毕竟继母也抚养她长大,现在遗产数额也不大,都是一家人,如果能够在家庭内部协商处理就不要起诉到法院对簿公堂。其叔叔表示会转告,致谢后离开了。

六、补缴社保如何进行?

 几个女工过来咨询,给我看了一份二审行政判决书。原来她们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在之前的劳动仲裁程序中,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了她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具体时间段的劳动关系。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她们购买社保,她们据此向社保局投诉要求补缴社保,社保部门经过调查,作出了要求其为投诉女工申报补缴社保手续的《责令函》,这是补缴的行政程序中的一步,用人单位认为其不应当为员工补缴,对此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用人单位败诉,二审判决维持。现在女工问何时可以补缴到位?

 我认为现在二审已经维持,社保部门应依法核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每个女工补缴的数额,发出补缴决定书给用人单位。由于现在行政诉讼规定的诉讼时效是6个月,如六个月后用人单位不提起诉讼,补缴决定生效。如其不补缴,社保征收机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保补缴,当然这一周期是有些长的,请你们要耐心等待,及时与社保部门保持联系。解答完他们表示明白了。
       
七、对一审民事裁定不服多长时间内提起上诉?法援联动全程服务。

 最后一个问题是一个老人提出的,老人今年已经82岁了。他拿出了好多很多的材料,我看到其中有一份民事裁定书,我看了一下邮寄裁定的EMS的寄出时间是2月22日,我马上上网根据EMS上的编号查到收件人是2月23日签收的,3月4日上诉期截止。我立即问他,是否对裁定有意见?他马上表示要上诉,因为一审裁定驳回了其起诉。我初略看了一下是一件委托人(即老者)就物权侵权为由起诉受委托人的侵权案件,一审法院以涉诉房屋经过拆除重建需要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由驳回了其起诉。我告诉他上诉时间马上就要到期了,我看了其携带的材料中有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的援助通知书,搞清楚了这个案件一审是广州市法援处提供了法律援助指派了律师代理一审。我马上问他是否还需要法律援助,他表示需要。我看还没有到下班时间,立即请他马上到中院旁边的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均在仓边路,只有100余米远)再行申请法律援助,老人听完马上收拾材料就走了。今天我了解到昨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接待老人后已经给老人又指派了新的法律援助律师,律师已经给他草拟好了上诉状,今天已经上诉了。因为昨天下午已经之前定好时间去调解一个纠纷,否则如果老人愿意指定我代理这个案件二审且法律援助处亦指派我的话,我也会欣然为其起草上诉状并代理二审程序的。市法律援助处的效率很高,昨天下午就完成了法援审批和指定律师的程序,且昨天律师就已经见到了受援人并起草了上诉状,这样的工作效率确实是相当高的,值得点赞。

后记:

 一个上午咨询了大概10宗左右的案件,值班至12点15分离开中院。没有离座喝一口水,上一次卫生间。是我从2014年底开始值班以来咨询人数最多的一次了。还有几个问题涉及民间借贷的起诉程序、如何上诉等小问题,不在此一一记录。大部分当事人对我的咨询表示满意,走的时候连声说谢谢,还有当事人在咨询完毕后当场向我鞠躬致谢。看来老百姓对我们值班律师是信任和支持的。有了这种信任和支持,定会让我们在中院值班的全体律师坚定信念,将这项利国利民的法律咨询值班活动继续全面、有序、稳定的推进下去。

 奉献社会,践行志愿精神!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张贤么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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