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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张贤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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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法院审判阶段纪实——马某被指控盗窃案
来源:原创 | 作者:张贤么 | 发布时间: 2016-02-29 | 44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早上7点起床,从番禺家中开车一个小时去白云区法院。今天我不是以律师身份去法院办理案件,而是在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法庭审判,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来说说“合适成年人”的由来,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使用“合适成年人”这一用语,但在特别程序编中实质上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予以了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同时规定了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也适用该款规定。至此,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地位在我国正式予以确立。 

  显然这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无法通知或不能到法院来参与诉讼,才需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到了法院,马上联系了跟案的法官助理,她向我送达了本案的起诉书、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通知书、合适成年人出庭通知书、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询问我是否阅卷。既然是律师,有案卷阅肯定要看一下。马上她又抱来案卷。通过看案件和起诉书,案件其实很简单,他在去年底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出租屋内盗窃了一台手机,手机的价值为200余元。(以下省略具体案情三百字,由于法院要求不得透露相关具体案情,所以在此只能如此,故而本文写的较为平淡,见谅!)
       
看完案卷,等了一会儿,本案的法律援助律师也到了。相互交流了一下案件情况。到了开庭时间被告人被法警押到了法庭。由于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宣布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形式。由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故庭审较为简化。援助律师做的是罪轻辩护。

  当审判长问到我对案件的事实的意见时,我认为本案定入户盗窃没有问题,但是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00余元没有事实基础(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在此不能展开说明)。从诉讼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本案建议认定入户盗窃一次,但不能认定具体的盗窃金额。

  最后被告人表示要向被害人道歉,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即宣布休庭,将被告人押出了法庭。随即审判长离开了法庭。我立即向书记员表达了我的意见,认为作为未成年人审判程序,在有合适成年人参加的情况下,一般应有一个法庭教育程序,公诉人也表示赞同我的观点。书记员见状又打电话向审判长汇报,审判长同意了。

  过了一段时间法官又出现在法庭了,又把被告人押进来了。审判长宣布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程序,由合适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我首先结合案情和法律规定对他进行了法律方面的教育,希望他遵纪守法不要再故伎重演,如果再犯,接受的惩罚会更严重。然后告诉他“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做人道理,这句话出自《三国志·蜀志传》,意思是不要认为坏事很小就去做,不要认为好事很小就不去做。现在小偷小摸已经触犯了刑律,如果继续做这样的坏事,结果一定会更糟糕。希望他出狱后好好学点手艺,好好工作,用自己的勤劳的双方创造自己的生活。被告人听后连连点头。不知道他是真听进去了还是没有听进去,希望能够对他以后的改造有所触动,真的能够做一个自食其力的人。那么我参与本次庭审的目的就已经达到了。

  开完庭已经十一点多了,饥肠辘辘,开车回到事务所吃饭已然接近下午一点了。虽然参加这样的公益活动,没有一分钱的补贴,算算小账还要倒贴油费、停车费、高速路费一百多元。但我认为还是很有意义的,能够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也是我的幸事。帮助别人亦是帮助自己,给别人点亮一盏明灯,照亮别人的同时也照亮了自己。

2016年2月29日
贤么

注:本文为张贤么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