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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张贤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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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2日广州中院法援值班日志
来源:原创 | 作者:张贤么 | 发布时间: 2016-01-22 | 420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笔者按:想知道庭审笔录没有看清签名的后果吗?想知道认为必赢的官司没有请律师的后果吗?想知道部分胜诉的案件如何申请再审最合适吗?还想知道确认工龄的诉讼如何进行最有利吗?如果想知道,请戳这里,定不会令您失望。】
       今天周五,照例每月一次到广州中院一楼诉讼服务中心的法律援助律师窗口值班。

    一、当事人声称没有看清庭审笔录而签名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拿着在某法院复印的笔录,指着其中的一段话告诉我,当时这句话逗号前的是我说,逗号后的我根本没说。我接过复印的笔录问,这对你判决的结果有影响吗?她说有很大影响。我马上想要要她提供判决文书,但她说没带。她还说自己也打电话给了书记员,但书记员对她说你当时要核对清楚再签名啊。

 我看了这一页笔录,是一个劳动案件的开庭笔录,但在她否认的这一句话之后的一段,她是有对笔录进行增加的,在增加部位她还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我问她,为什么当时没有将这半句话删除掉。她说一是这句话根本没有说,那晓得书记员无端的写上去了。且当时下午接近5点多了,想早点回家,就此匆匆签完笔录就离开了!她现在对二审不服,要向省高院申诉,问我就这句话怎么办?

 我看了这页笔录,她是对笔录有过修改的,但唯独这一句在案件已经终审后她又提出意义,认为她没有说这句话。是她说的?还是她没有说而是书记员根据自己的“想法”而记录下了,我无法评述。现在她已经不服终审判决要上高院申诉了,我给出的唯一意见就是在申诉书中就此做出解释,看高院审查再审时是否采纳。

 不过以我个人对法律的理解,除非能拿出很过硬的证据,如庭审录音(而现在根据庭审规则,亦是不允许当事人对庭审录音的),但现在她几乎很难拿出。想要在再审申诉阶段推翻笔录上记录的这一句她认为是“莫须有”的话,难度颇大。

 律师提醒:庭审笔录是对开庭情况的书面载体,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核对笔录的权利,即有权要求书记员修改笔录(记录错的多就重新在电脑上修改并打印,错误较少就直接在笔录上修改),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一定要看清楚确认了再签字。否则出现今天这样的状况,实际上是很难在事后再纠正的。一并不要图赶时间而忽视了对笔录的核对工作。否则如果诉讼结果不好,回头来说笔录的事情,估计是很难回头的了。各位切记!

   二、自认为必赢的官司没有请律师的后果是什么?

   咨询者拿着一份自己写的“陈情书”给我看,边看边问,案情也简单。几年前他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几十万元的借条,后原告持借条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还款。他作为被告认为自己仅仅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根本没有将借条上写的几十万元款项交付给他。所以在一审他认为自己在事实上占理,故没有请律师。而对方是交给律师代理的,原告本人没有到庭。一审不幸败诉,上诉到中院,二审亦输掉。他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在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查封了其房屋,并拟拍卖。他提出了执行异议,但亦被驳回。现在房子面临法院强行拍卖的情况下, 他想到了再审。在由于刚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时间仅仅只有6个月,申请再审已经超过半年期限,再审没有被受理。现在来问我怎么办?这个确实是难办,按照法律规定,只能是寄希望于二审启动院长审判监督程序,将本案裁定再审。但这个程序是非常困难的,寄希望于法院自己纠错,几乎是难于上青天,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的启动基本上是当事人申诉和检察院抗诉,基于院长监督程序而启动再审程序的寥若晨星。现在给他的意见只能是去检察院试试运气了,看检察院是否对本案进行抗诉了!

我想如果当初他不是这样的认识,在一审的时候也请专业民事律师来代理此案,可能结果会不一样。因为照他的说法,如果真的是只有借条,而没有实际出借款项,是不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但是究竟他作为被告在法庭上是怎样对证据进行质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如何抗辩的,在没有看到判决书和案卷材料之前我是不得而知的。而在我国的法院审判中,坚持的是证据裁判规则。作为被告要对原告的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必要的时候还需要收集证据提出反证。不管怎么说,别人起诉你要还款几十万元,如果真的是借了钱,不请律师倒还没有什么。但如果真的没有借钱,对方又起诉了。就一定要小心谨慎了,最好请律师代理,也要安全保险一些。现在二审败诉了,也没有机会申请再审了!再想翻盘的机会很渺茫了!

律师建议:作为被告被诉数额金额较大的案件时,不要对自己的应诉水平过分自信。聘请一至两名专业律师代理,总比自己一个人应诉效果要好。须知“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且律师肯定能够提供很多专业意见。

三、部分胜诉的案件如何申请再审最合适?

咨询者在中院拿到了案件的生效证明,到我窗口进行咨询。先是问执行所需的文件,我说应提供以下文件并写在纸上交给了她。

1、 一审、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三份;(提供原件供立案庭法官核对)

2、 生效证明原件;

3、 执行申请书一份(法院有格式文本可索取,填写即可);

4、 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执行人身份证原件立案庭法院核对);

5、 地址确认书。

6、 查封裁定书复印件三份(在诉讼已经申请对被告财产实施查封的提供,提供原件核对)

7、 地址确认书一份(法院有格式文本可索取,填写即可)。

    了解完申请执行的程序后,她又要问申诉的事情。我问她为何要申诉,她说起诉的金额是40多万元的借款,但法院支持的数额才20多万元,对未被支持的部分,她想申诉。

    我首先告知她申诉的时间限制是在判决生效的6个月内,这份判决生效时间是2016年1月15日,那就要在2016年6月15日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现在再审前要搞一个二审法院的判后答疑活动,时间就要稍稍提前一些。

    第二,现在被告的财产已经被你查封,如果在判决书指定的义务履行期内被告没有自动履行这二十多万,那就可以申请执行了。由于已经查封了被告的房产,且被告并没有全部输掉官司,被告自动履行或在执行阶段直接交款执行的可能性较大。我的建议是待拿到这笔执行款后再行申诉,因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如果省高院裁定再审,一般是要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的。如果现在马上申请再审,高院要真的裁定再审了,连之前的执行程序都要中止了,那就可能暂时拿不到一分钱了!还要等再审结果结果出来之后才可以再行申请恢复执行。

    听了我的解答,咨询的女士高兴的走了。

    律师说法:民事诉讼中的谋略是很重要的,即使不请律师参与诉讼,就诉讼的方向和程序在诉讼前后咨询一下律师,还是会很有收获的。

四、确认工龄的诉讼如何进行?

现在广州市这类纠纷比较多,均是早年离开国有企业的人员在年届退休年龄时,劳动者要求计算之前在国企工作的年限,但由于时间久远,劳动者没有保留相关凭证,企业亦由于转制也没有保留之前的员工档案和工资发放记录等,社保局无法核定以前的工龄,导致退休金严重缩水或由于缴费时间过短而不能在退休年龄到来时享受退休待遇。

咨询者女性,已经五十多岁了,去年就开始准备办理退休的有关手续了。她自称1982年至1993年在广州某国有企业工作,后离职到其他企业工作。去年要办理工龄核定手续时候,由于她自己保留的与此国企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因楼宇水管爆裂而毁损,转而求助原企业,而原企业已经在1993年转制为私人有限公司。此公司出具说面文件说明其是改制后的企业,之前的员工档案资料已经遗失。

为了拿回自己的工龄,她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1982年至1993年间于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

她又向广州某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亦认为其主张权利的时间已经超过一年的时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她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审查后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超过时效是正确的,予以了维持。

现在事情又回到了原点,她很沮丧。我看她现在找之前在这家国企一起工作的工友提供了两三份证言。现在自己手上的相关文件已经因水管爆裂而灭失,改制后的单位也声称已经遗失。现在只有靠证人证言了。我建议她找这些出具证词的人配合她,在社保局找这些人调查的时候如实陈述,如果社保局经过调查后认为只有人证不可靠而非要提供其不可能提供的员工档案和工资发放记录等资料,那就只能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了。我还建议她就这件事情,给社保局写个材料,陈述整个事情的经过和维权的经过,希望得到社保局的理解从而圆满的解决此事。诉讼不是目的,仅仅是维权的手段而已。

其实还有一个办法, 实际上现在说就属于事后诸葛亮了,如果在本案一审的时候,原告即这位咨询者能够找到几位证人,到庭说明其在改制前的企业工作的时间情况,法院如能够直接将此证言采信,在一审判决书中的本院查明事实部分予以载明,那也可以成为其在这间国企工作时间的最好证明,诉讼的结果可能还是因时效过期而被驳回,但实际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即通过法院的判决文书证明自己在这家国企工作的时间段,以达到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目的。可惜的是当时她并没有举出这样的证据,法院也不可能去认定这个事实。

以上就是我今天在广州中院值班的主要内容,其他的一些咨询都是一两句话就可以回复的,不具有典型性,就不再写出了。由于今天天气降温,来中院办事的人比平时要少,来咨询的人就更少了。

将以上咨询内容以值班日志的形式写出,供各位同仁参考并拍砖!

                                 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张贤么  律师

                               2016年1月22日于健力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