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我是广州某服装生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公司的收款业务也是作为法律顾问的日常重要工作。江苏泰州乙公司与甲公司于2009年开始业务合作,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和指令为其生产服装,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立付30%订金,服装分期交货后再根据乙方的要求开出增值税发票,连续几年签署的合同均按照此模式签订,基本上为交付订金---按期生产交付服装—开出增值税发票—付款,这样的一个买卖交易程序。
双方的合作一直较为顺利和融洽,但是到了2014年1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出了全部已交付服装的增值税发票,但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尾欠货款41.9万余元。经甲公司多次催款,乙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
二、起诉经过
甲公司迫不得已,2015年2月委托我向乙方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某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我即代理甲公司向江苏泰州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起诉的同时查封了被告的两个常用的银行账号。在起诉后我们经多次与被告及其代理律师联系沟通,被告一直表示愿意偿还债务,但在具体细节上仍未达成一致。法院决定排期开庭,定于2015年5月22日上午十点开庭。
三、调解始末
2015年5月22日上午,我与跟我实习的李睿实习律师一同早早赶到了法院,在法庭外首先见到了主审法官,向他表明了我方愿意协商处理本案的意愿,并谈了具体的调解方案,考虑到被告的资金周转能力,表示愿意有被告分期支付。法官表示过会等被告律师来了,我们双方再沟通。然后进去法庭开上午的第一个庭去了。
过了一会儿,我看见一个律师拿着我这个案件的案卷走过来,马上过去和他打招呼,确定其是乙公司代理律师后,我们即进行了庭外调解,对方表示要分三期给付,诉讼费和保全费要由我方承担,并对债权本身要求甲公司做一点让步,即40万元了结纠纷,即要减少差不多2万元的债权本金。
我即电话联系了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得到了他的同意。刚刚谈完,法官推门出来问我们是否有了调解方案。我考虑了一下,提出了我的意见,我方同意乙方的调解方案,货物分三期支付并确定分期履行的时间,第一期支付10万元,第二期支付15万元,第三期支付15万元,诉讼费、保全费我方承担,但如果任何一期出现未按期支付的情况出现,即应当立即支付全部的货款40万元并承担4万元的违约金(实际上诉讼费和保全费也包括在这4万元中,为表述方便,就直接写4万元违约金)。
调解协议双方律师看完后我正准备签字,主审法官说,这个案件已经安排了直播,还要走一个庭审的程序。然后主审法官走上审判席,两个陪审员坐在法官两边的座位上。法官宣布开庭后直接宣读了调解协议的内容,然后宣布闭庭,直播就结束了。(开庭后回到宾馆我上网看了一下,差不多3分钟就结束了。 也算是我从业以来,开庭时间最短的一个庭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这样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一般是不需要开庭的,直接在书记员处签调解笔录拿调解书就可以了)
过了一会儿,盖着法院鲜红印章的调解书就送达给双方律师。写到这里,我想大家一定会感觉这是一个很简单,很普通的案件,没有什么值得说的案件。但后面还有故事没有说完。
四、对方意欲反悔,我方针锋相对,寸步不让。
在我们领取调解书离开法院还不到两个小时,对方律师就打电话过来,说这个案件本来不是他代理的,他只是挂名的,因为同事有事情,他才临时过来当替补的。他说他没有领会清楚委托人的意思,委托人的意思是这个调解书内容本身没有问题,但调解的前提是要我方申请解封被告的账户。我当即予以了拒绝,原因是在调解的时候并没有谈到这一前提,如果对方提出这样的条件,我方是根本不可能与对方达成协议的。其次是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字认可并经庭审程序确认,法院也已经根据调解协议制发调解书送达给双方。木已成舟,覆水难收,我方是不可能再行改变的。对方律师看我们意志这么坚决就挂了电话,过了一会儿乙公司真正的代理律师又打电话过来,还是前面的意思,反复表达,我们还是表示拒绝。
五、在民事案件中应注意调解时机的把握。
这个案件为什么我愿意调解结案,我主要是考虑到案件的成本问题。
首先,时间、费用成本。如果继续诉讼下去,法院要开庭审理,并在庭后作出判决,而本案法院采取的是普通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那一审可能要到8月份才结案。如果对方拖延程序上诉,等到泰州中院立案、排期开庭,开庭作出判决,估计都是11月份左右的事情了。即使二审判决甲公司胜诉,还存在一个执行的问题。不到今年年底或明年初,这笔钱估计很难拿到。这样我作为代理人还需要跑泰州几趟,每次的交通食宿费用都要几千元。
其次,诉讼风险成本。本案诉讼的关键还在于裁判还存在风险,虽然我作为原告律师认为我方的证据足以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但这只是我个人的观点,不代表法官和法院的观点。君不知有很多原告及其律师认为必赢的官司偏偏法院就判决原告败诉的,所以诉讼是有风险的,为减少这一不利风险,调解是对双方均有利的首选方案。
其次虽然我方表面上损失了两万元(我方饶让对方的货款本金及诉讼费),但是获得了一份具有执行效力的调解书,如被告在调解书指定的时间不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我方将要执行的就不是40万元了,而是44万元了。这样对被告具有一定的威慑,如不付款则存在不利的法律后果。且被告的账户被我方查封,如果被告不履行,我们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将我方的风险降低到最低。
为何我不可能同意对方的要求呢?首先是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对方在上午开庭前的调解中提出调解的前提条件是解封账户,那一定会被我所拒绝。如果账户解封,在这两个月内乙公司将全部账户的款项转走并销户,停止营业将所有机器设备和公司资产转移,我方再拿着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则很可能很难得到执行。
故而我认为调解的时机把握是很关键的,适当的退让表面上看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己方的利益,减损了己方的收益。但从长远开看,从诉讼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费用成本上考虑,适当的退步是可以的。如果我作为代理人不积极进行调解,假定法院开庭后一审判决我方胜诉,对方上诉后泰州中院仍维持。首先在这个诉讼期间甲公司拿不到一分钱的货款,其次是还要支付我们代理人来泰州的交通食宿费用及二审代理费,还不如调解后调解书立即生效来的实惠,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所以我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在原告已经进行诉讼保全这样有利的程序条件下,且被告愿意调解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把握时机立即进行调解,适当退步,快速达成调解协议签收民事调解书,这样才是真正实现委托人合法权利及早实现的最佳方案。
不知道各位是否以为然?
张贤么律师、李睿实习律师(执笔)
2015年5月22日于江苏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