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摘要内容

广州番禺张贤么律师

panyulawyer.cn

一份驳回起诉的错误裁定——确认亲子关系案
来源:原创 | 作者:张贤么 | 发布时间: 2010-05-31 | 4747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法律对确认亲子关系并没有设置任何前置程序,司法实践中受理此类案件是很常见的。这家法院的立案庭法官机械适用法条,做出了错误的裁定。当然就此裁定,法律规定了相应救济措施,对此驳回起诉的裁定,原告可在收到裁定书10天内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
      2009年11月2日一个律师同行来到我的办公室,神情颇为沮丧的拿出一份本地某基层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给我看。我马上看了一下裁定书的最后部分,原来竟然是一份不予受理的裁定。这样的裁定在民事诉讼中是较为少见的,一般是由于起诉的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或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或即使是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但是要经过一定的前置程序(如行政处理、劳动仲裁等)才受理,但是没有经过这个前置程序等原因被裁定驳回起诉。
      我仔细看了一下案情。原来是原告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未婚生育了一个女儿,然后在原户籍地二人一起生活。由于原告系单身,孩子的户口问题很难解决(按照我国计生有关法规,这种非婚生育的孩子要上户口,一般要接受罚款或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这个标准由各地具体规定)。于是入户到在本地生活的孩子的舅舅,即原告的弟弟处,户口本上写明孩子和其舅舅、舅妈的是父女关系、母女关系。后来原告也来到了广州,亲自抚养孩子,其舅舅并没有进行抚养。那么为了明确母女关系,所以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原告与孩子的亲子血缘关系,并确认原告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那么这个案件显然是一个确认亲子关系,确认生身母亲的确认纠纷。司法实践中受理此类诉讼是很多的。但是这家法院却认为本案属于监护权纠纷。引用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对于担任监护权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因担任孩子的监护人而产生的争议,未经孩子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孩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故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
     显然法院认定这个案件是属于监护权纠纷是错误的。首先,这是一个生身父母确认纠纷,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文件中第三部分第250号案由明确规定了:生身父母确认纠纷。虽然这个案由在后来最高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予以了删除,并不表示并不受理这类案件,只是对案由进行了提炼。
      那么这个确认亲子纠纷的案件,在本案中是指母亲与其女儿之间是否具有自然血亲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在本案中,是由于将孩子户口入户舅舅户口上,孩子脱离了生身父母的抚养和监护,现在其生身母亲要求恢复对其女儿行使合法的抚养权和监护权,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同意,所以其生身母亲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
这个并不是一个监护人指定的诉讼,而且要先确认是亲子关系,然后查明这个名义上的父母(其舅舅、舅妈)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养父母条件,是否办理了收养条件,然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决定原告是否享有孩子的监护权。
      那么法院所适用的这个条文的前提是什么呢?笔者查阅了《民法通则》,此法中第16条、17条规定了指定监护人的程序,第17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问题,此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那么最高院的民法通则解释就是针对这个条文进行了解释,在其解释的第16条规定了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处理程序是应当先指定。如果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很显然,法院根本没有明白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首先要确认她是孩子生物学上的母亲,才有资格提出确认其为孩子监护人的请求,如果在第一个问题解决后,查明孩子的舅舅、舅妈并无养父母的资格后,就应当恢复其为孩子监护人的这一地位。因为原告作为孩子的母亲,就是法定的监护人。除非是因为某种原因丧失了监护能力,那么才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指定。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而我国法律对确认亲子关系并没有设置任何前置程序,而且司法实践中受理此类案件是非常常见的。这家法院的立案庭法官机械适用法条,做出了错误的裁定。当然就此裁定,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对此驳回起诉的裁定,原告可以在收到裁定书10天内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
      我将以上道理和相关的法条翻出来并讲给这位律师听,他听了之后眼睛马上变得明亮起来,站起身来对我坚定的对说:“张律师,你说的对。我马上草拟上诉状,让当事人上诉到中院,相信一定会得到支持的判决”并匆匆离去。
      我相信这件案件如果上诉状写清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并进行相应的分析,二审法院应该是会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裁定一审法院受理这个案件的。这虽是一件小小的民事案件,但是由于一审法官机械套用法律,导致了裁判的错误。当然笔者只是一家之言,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裁定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定。我相信我的意见会得到上级法院的采纳!也欢迎各位网友就此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共同交流,共同提高。
         
张贤么律师2009年11月3日于广州番禺

注:本文为张贤么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本文原始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