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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张贤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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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嫌犯被禁谈案情 律师起诉广州海关缉私局
来源:原创 | 作者:张贤么 | 发布时间: 2015-04-28 | 461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笔者转按:前二天在中国律师网上看到这篇报道,顿觉有同感。因为就在上个月笔者也办理了一宗广州海关缉私局侦查的普通货物走私案件,笔者也是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因在侦查阶段也是缉私局警察陪同会见,笔者的遭遇也与二位同行相似。警察首先要求就是不允许询问案情,只允许就法律问题进行咨询,否则就要终止会见,(具体的情况与下文类似,就不在此浪费笔墨了)无奈之下笔者只能就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构成要件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就刑事案件的程序问题向我的当事人进行告知。直到会见结束,我也不知道我的当事人究竟涉嫌什么样的案子,一点案情都不知道。羁押37天后由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予以批捕,我的当事人离开了看守所迄今就再也没有联系我。所以我办了一个侦查阶段的走私案件,但我竟然连缉私局为什么抓他都没有搞清楚,这个案件我办的非常糊涂也是非常郁闷的。但是不是我想这样的,而是缉私局警察不允许我问任何案情。我的这二位同行的起诉我是支持的,因为如果我们律师都不去抗争,自己的合法会见当事人询问案情的法定执业权利都得不到维护,还怎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会见当事人不问案情怎么提供法律帮助???

   二位律师提出诉讼的诉由是比较巧妙的。没有就终止会见这个事实提出行政诉讼,因为如果就此提出诉讼,很大可能性被广州中院以涉及刑事司法行为而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而裁定不予受理。那么现在以申请缉私局“内部规定”信息公开未果,广州海关缉私局行政不作为诉至法院这个诉由恰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因为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你说有自己的内部规定不然律师会见的时候询问案情,那么理应公开出示。那么现在你拒绝公开,我当然有权利起诉你了。

    后来在天涯社区上找到一个帖子,我看了内容,应该是二位律师就具体过程写的一个帖子。但我没有核实,供网友一并参考!

张贤么于2011年7月20日


                 律师会见在押嫌犯被禁谈案情 告缉私局不作为


2011年07月19日 10:16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黄琼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报道两律师会见在押嫌犯,广州海关缉私局警员在场,提出限时20分钟并禁止谈案情,会见不到5分钟即因发生争执而终止。对此,两律师在向广州海关申请公开所谓的“内部规定”信息未果后,以广州海关缉私局行政不作为诉至法院。

会见限时不得谈案情

据当事律师何伟民、胡文峰诉称,因某报关公司卷入一宗走私案,公司负责人及出纳容某(女)遭刑拘,今年5月,两律师受家属委托,担任容某的代理律师。

接案后,两人办理了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手续。2011年6月10日上午,两律师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容某。谈话尚未开始,广州海关缉私局派出的在场警员即提出,会见时间限制为20分钟。其后,容某应律师要求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当即被在场警员制止,称不准说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事情。

告海关缉私局不作为

6月13日,何伟民、胡文峰向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律协呈递了《情况反映》,当面向广州海关缉私局递交了《投诉函》及《信息公开申请书》。

两律师向广州海关缉私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被贵局人员强行终止会见的法律依据,及贵局根据‘中国国情、特色’制定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的所谓‘内部规定’的信息”。

随后,两律师将广州海关缉私局告上法庭,称未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回复,要求法院判定广州海关缉私局存在行政不作为,并判令缉私局作出答复。

广州海关:存诱导式问话

昨日,记者就此致电广州海关相关负责人。据其介绍,经向当时警员了解,与两律师对于事件的描述有所出入。其称,在会见前警员曾称会见限时20分钟,两律师并未反对。其后,因律师存在诱导式问话,有串供的嫌疑,故警员当场提出警告,但随后律师问话仍存在同样情况,双方随后起争执,会见在约5分钟内即结束。

6月13日,两律师就此向广州海关缉私局投诉,后海关方面主动约见两律师,解释了相关情况,并就工作中的不完善表示歉意。当时两律师均表示满意,其后又安排了两次会见嫌疑人,两律师均表示满意。该负责人认为,两律师起诉动机有待商榷。

 百姓声音』[百姓声音]中国律师界又以新闻!!广州律师为维护律师权益起诉海关

作者:stveven0401  发表日期:2011-7-19 14:18:11

  原文:
   见嫌犯被禁谈案情 律师起诉广州海关缉私局
  
  南都讯 记者 海鹏飞 实习生刘晓照 律师会见在押嫌犯,广州海关缉私局警员在场,禁止谈案情,会见不到5分钟即被强行终止。因申请“内部规定”信息公开未果,两律师以广州海关缉私局行政不作为诉至法院,昨日广州中院立案。
律师会见嫌犯 警员禁谈案情
  广州某报关公司卷入一宗走私案,公司负责人及出纳容某(女)遭刑拘。今年5月,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伟民、胡文锋受家属委托,担任容某的代理律师。
  
    胡文锋说,接案后,两人办理了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手续。2011年6月10日上午,两律师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容某。谈话尚未开始,广州海关缉私局派出的在场警员即提出,会见时间限制为20分钟。其后,容某应律师要求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当即被在场警员制止,称不准说任何与案件有关事实。
  
    对方告诉两律师,此举是奉广州海关缉私局具有“中国国情、特色”的内部规定执行公务,会见不到5分钟即被强行结束。
  
    6月13日,何伟民、胡文锋向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律协呈递了《情况反映》,当面向广州海关缉私局递交了《投诉函》及《信息公开申请书》。
  
    律师要求公开限时的法律依据
  
    何伟民、胡文锋向广州海关缉私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被贵局人员强行终止会见的法律依据,及贵局根据‘中国国情、特色’制定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的所谓‘内部规定’的信息”。
  
    随后,两律师将广州海关缉私局告上法庭,称未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回复,要求法院判定广州海关缉私局存在行政不作为,并判令缉私局做出答复。胡文锋介绍,昨日广州中院已受理此案,并向南都记者出示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广州海关称已口头回复
  
    昨日,南都记者致电广州海关相关负责人。据其介绍,两律师确曾向广州海关缉私局投诉,后海关方面主动约见两律师,就工作中的不完善表示歉意。对其申请信息公开,广州海关缉私局已经当面口头答复,当时两律师均表示满意,未料突遭起诉。至于答复的内容他称不清楚。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广州中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广州海关:存诱导式问话
  昨日,记者就此致电广州海关相关负责人。据其介绍,经向当时警员了解,与两律师对于事件的描述有所出入。其称,在会见前警员曾称会见限时20分钟,两律师并未反对。其后,因律师存在诱导式问话,有串供的嫌疑,故警员当场提出警告,但随后律师问话仍存在同样情况,双方随后起争执,会见在约5分钟内即结束。
  
    6月13日,两律师就此向广州海关缉私局投诉,后海关方面主动约见两律师,解释了相关情况,并就工作中的不完善表示歉意。当时两律师均表示满意,其后又安排了两次会见嫌疑人,两律师均表示满意。该负责人认为,两律师起诉动机有待商榷。
为了维护中国十几万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权利,经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写了以下一份投诉函:
  现向贵局投诉一宗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时被贵局人员以其有“中国国情、特色”的“内部规定”不准在押犯罪嫌疑人陈述案件事实为由终止会见的情况,并恳请贵局为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及合法权益制止贵局工作人员假借其有“内部规定”而拒不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此等无法无天的荒唐行径反复上演并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行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11年5月30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何伟民、胡文锋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容凤羚丈夫陈富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当天下午,我们依贵局“内部规定”办理了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手续并获取了安排于2011年5月31日会见犯罪嫌疑人容凤羚的《通知》。
  我们在2011年5月31日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容凤羚(贵局二名人员在场监听,犯罪嫌疑人只是反复强调其无罪)后,于2011年6月7日收到容凤羚发自广州第一看守所寄出的信函,要求律师再次会见她。考虑到前次会见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容凤羚不知道律师会见其的意义故仓促间无准备的特殊情况,故应其要求,我们又于2011年6月8日向贵局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容凤羚要求,被核准安排于2011年6月10日上午十时正会见。
  该日,会见犯罪嫌疑人容凤羚谈话尚未开始,贵局在场人员即提出,会见时间限制20分钟。其后,在容凤羚应律师要求就案件事实向我们陈述不到5分钟即被贵局在场人员制止(由于该人拒绝吿之申请人其姓名,据容凤羚告之其姓李),不准其陈述任何与案件有关事实。我们据理力争并当场拿出《律师法》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国家安全局、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若干意见》)询问其为何有法不依,其答复是,《律师法》管律师,《若干意见》没见过也管不了海关缉私局。他是奉本局具有“中国国情、特色”的“内部规定”执行公务。在我们表达了“如你有‘内部规定’请拿出来,我们立即打道回府”的意见后,其又以“你们没有资格看”作答。在我们手持《若干意见》并指着第十二条有关规定鼓励容凤羚继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时,该人即跳到我们与犯罪嫌疑人容凤羚之间蛮横无理下达了“终止会见”的命令。我们即请其书面签认“终止会见”的理由,其竟然气焰嚣张声称“你们律师没有权力叫我签名”。虽经据理据法力争及向贵局、监狱方投诉,但无奈权比法大,无果。
  鉴于国家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若干意见》的出台已基本解决了侵害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的律师会见难问题,但是,另外一个长期被法律界诟病的侦查人员在场“监督”并以其子虚乌有纯属捏造的“内部规定”蛮橫要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能了解“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也不得陈述“案件事实”的问题又凸现了出来。
  我们认为,贵局工作人员随心所欲以不得陈述“案件事实”为由强行“终止会见”是违法行政的滥权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及合法权益,也非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违法行政行为。如这一问题不予依法解决,那么,无论是《律师法》或新鲜出炉炙手可热的《若干意见》显然就象写在纸上逗人玩的,形同废纸。为了维护参与制定《若干意见》的司法部门权威和制止某些享有特权的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带头抵制《若干意见》的不当做法,特依据《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对办案机关、羁押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意见规定的,律师或者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书面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羁押场所的主管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书面投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向贵局投诉以上情况并希望引起作为司法机关的贵局重视并采取必要措施切实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及合法权益。
  联想最近四川跟北海律师的遭遇,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行使会见权有什么错,为犯罪嫌疑人洗脱罪名又有什么错,为什么总是要遭受“官本位”主意的打击,奈何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