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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飞遗孀邢丹遇袭案开庭,被告人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确吗?
来源:原创 | 作者:张贤么 | 发布时间: 2015-04-27 | 466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1年4月,“感动中国”人物丛飞的遗孀邢丹行车时被飞石击中殒命。警方称事故系3名青少年掷石取乐所致。2012年7月12日,惠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良健12年徒刑,另两名被告黄金泉、蔡志成分别获刑10年和6年,另外3名被告赔偿原告人96万元。宣判时3名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2012年2月26日在新华网上看到一条新闻丛飞遗孀邢丹遇袭案开庭 一嫌犯家境贫寒自小辍学”,是从羊城晚报转载的。丛飞遗孀邢丹遇袭死亡一案刑事案件24日在惠州市惠东法院开庭,林某健被控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出庭受审,因案涉未成年人犯罪,法庭未公开审理。报道说,该案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将在3月初出庭受审。报道中砸中邢丹坐车的林某健,当时只有15岁。



 这个案件我是一直关注的,案发时间是在2011413,416日我在看到网上的报道后,认为报道的信息可以判断基本的定罪问题。即写了一篇《致丛飞遗孀死亡的三犯罪嫌疑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博文,我认为林某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但是由于其作案时未满16周岁,而刑法总则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者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在14岁到16岁之间,仅仅对以上六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在本案中林某健的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呢?笔者通过论证,认为如果不考虑其年龄因素,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的。但是由于总则的规定,在刑法中,分则的罪名必须要符合总则的规定才能够使用。故在本案中,只能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

那么这个报道中还是写的是“林某健被控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出庭受审”我就颇感困惑了,一个是这个罪名的全名是不太完整的。另一个,报道中更强调了被告人林某的未成年人身份,那么用这个罪名定罪我觉得是有问题的。

难道是我的判断错了。于是我用百度继续搜索,看到正义网上一篇 丛飞遗孀遇袭致死案1名疑犯受审 被控故意伤害是从广州日报转载来的。那么在这篇报道中,明确写道“致深圳爱心大使丛飞遗孀邢丹身亡的犯罪嫌疑人之一林某健在惠州市惠东县法院受审,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林某健提起公诉。” 文中还特别提到:“惠州检察院在公告称,检方对林某健提出的控罪是故意伤害罪,对另两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控罪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个报道我认为应该是靠谱一些的,因为我在之前的博文中也是认为林某健因年龄的原因,无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二人一个已经年满16周岁,一个已经年满18周岁,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年龄要件的要求。因为这个案件社会比较关注,去年4月份案发,今年224日才开庭审理,案件侦查的时间相对来说是比较长的,而且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自然是由基层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报道中说惠州检察院还发了公告,显见证明检察机关对此案的重视。

故我认为这个案件广州本地二家媒体报道的罪名存在差异,广州日报的报道我认为是正确的。因为它和我之前的分析是一致的。而且强调了惠州检察院的公告。

 下一步要看法院的判决结果,看能否能够证明我和广州日报的正确。

张贤么律师于201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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