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贤么律师按]今天在深圳市律师协会网站上看到《深圳律师会见难问题得到重大突破》的好消息,看了内容和附件中的深圳市委政法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司法局深圳海关缉私局六家单位联合发文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顿感深圳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从制度层面一定程度解决了“会见难”的问题,但是实际操作中是否会严格贯彻执行,就需要实践来进行检验了。当然由政法委和公检法司及缉私局联合发文,是党和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联合发文,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法理上的问题,但是在现阶段我们还是要贯彻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的务实精神,只要是能够解决现阶段律师执业中亟待解决的会见难问题,用什么样的方式在现阶段是顾忌不了那么多的。
但是我相信随着法治建设不断的深入,我们伟大、光荣、正确的党一定会明白党对司法的领导是路线方针的领导,而不是对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遇到的新问题直接发文,因为这样做实际上簪越了立法机关的法定职权。
对这件事情最好的做法我认为是在今年三月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写入法典,这样才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至少是在立法层面上解决)。
说了这么多,本人作为一名间或办理几件刑事案件的广州律师、相信全国的其他地区的律师,都在想什么时候也可以像深圳一样实现按照律师法规定的律师直接会见权啊。真是期盼之至!
哪一天全国的所有的地方都能够真正从制度上及司法实践中保障律师无障碍会见权利,其体现的是将是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从制度得到了一定巩固,并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国家法治的进步!
深圳市委政法委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海关缉私局六家单位联合发文
我市律师“会见难”问题取得重大突破
深圳律师网2012年2月17日
2012年2月1日,深圳市委政法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司法局、深圳海关缉私局六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就我市律师会见事宜做出规定。《规定》进一步实现了与律师法的衔接,其中“我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直接向看守所申请,不需再经侦查机关批准”以及“对无故不派员到场以及超过规定时间派员的,看守所可以自行安排律师会见”等规定成为最大亮点。
“会见难”问题是律师界困扰并关注的议题。两年来,七届律协以维权作为协会工作第一要务,先后组织走访市政法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律师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通过提案议案等方式,反映我市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合理表达律师执业诉求,力促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深圳市司法局局党委、领导高度重视,鼎力支持此项工作,通过多方奔走协调,为破解“会见难”难题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此次《规定》的出台,标志着长期困扰我市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取得重大突破,必将显著改善我市刑事专业律师执业环境。市律协将高度关注即将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应对,不遗余力继续推进保障我市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工作。
附:《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