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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张贤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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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属于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的漏罪而数罪并罚?
来源:原创 | 作者:张贤么 | 发布时间: 2015-04-15 | 482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笔者按】对于在缓刑判决生效后发现在此之前还存在一个未发现且正在执行的缓刑判决,这个时候是应当二个判决继续执行还是要按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走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本院的后面一个判决,同时撤销原来判决书中定罪量刑中的缓刑部分,予以数罪并罚?安徽的一个基层法院就碰到了这个一个棘手的案件,就是如何处理颇为纠结和凌乱。故向《人民司法》司法信箱致函询问,回复的意见很明确具体,回复认为此案法院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本院的后面一个判决,同时撤销原来判决中定罪量刑中的缓刑部分,予以数罪并罚。

 

这个回复我个人认为是正确的,扎紧了法网。是对刑法第七十七条的准确理解。因为二个罪名并罚的话,不是说判决缓刑不可能,因为只要最终的宣告刑在三年以下,还是可能的。但是这种可能性由于涉及二个罪名,可能性会大大的降低。

 
   
由于这个回复是较为重要的,也会让大家更加深了对刑法第七十七条的理解。故摘录在此,以飨各位法律同仁!

 本案是否属于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的漏罪而数罪并罚?

编辑同志:

     本院于201419日以挪用公款罪(行为发生在20133月)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为20141月至20151月。20133月,本院发现朱某在20133月还犯有诈骗罪。且已于20131210日被本市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考验期限为201312月至201512月。上述判决均已生效。对本案应入户处理,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朱某挪用资金罪系在诈骗罪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的漏罪,应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本院判决,同时撤销诈骗罪的缓刑部分,予以二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本院所判挪用资金罪属已决罪行,不属刑法第七十七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最罪没有判决的”情形中规定的未判决之漏罪,更不属于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情形,故不应撤销本院判决及诈骗罪缓刑部分而予以二罪并罚。上述情形的发生,客观上是因为公民犯罪记录信息在司法机关尚未互联互通所致,对二份已生效的缓刑判决可各自分别执行。请问以上哪种意见正确?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王杰


王杰同志:

我们赞同第一种意见。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由于朱某的挪用资金罪被发现于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对其挪用资金罪判决,同时撤销诈骗罪的缓刑,二罪数罪并罚。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本刊研究组


本回复刊载于《人民司法》2014年第9期司法信箱

张贤么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