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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被指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缓刑宣告案​
来源:原创 | 作者:张贤么 | 发布时间: 2015-04-11 | 60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州某检察院以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黎某在卖场销售侵权商品,在现场查获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69132元,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31259元。本律师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正确,但犯罪形态应认定为未遂。


      广州某检察院以
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黎某在卖场销售侵权商品,在现场查获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69132元,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31259元。

    本律师详细查阅起诉书和本案案卷,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正确。但是犯罪形态应当认定为未遂,因为由于本案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然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系广州市民,且无任何前科,符合刑法的缓刑条件,亦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不应宣告缓刑的条件。

开庭后很快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黎某定罪并宣告缓刑,当天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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