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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张贤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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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日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大厅值班日志
来源: | 作者:panyulawyer | 发布时间: 2017-06-08 | 42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入职一个半月离职只拿300元工资,怎么办?公公婆婆去世后的房子,自己丈夫也在期间去世了,房屋该如何继承?伤赔偿双方就赔偿基数不能达成协议如何处理?房屋买卖纠纷卖方被判违约支付高额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拒绝执行名下两套房屋被法院拍卖是否可以维权?

笔者按】广州市司法局从几年前开始,即在广州市司法局楼下左侧的法律服务大厅中设置律师咨询席位,在工作日的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均有广州市律师协会指派具有一定执业经验且热心公益的律师值班,免费为市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大厅面积较大,备有等待座椅和饮水机,咨询条件较好。您只需要携带身份证即可,如能提供更详细的资料那就更好了,以便律师能更有针对性的对您的咨询进行解答。以下是本人62日一天在此的值班日志,供各位拍砖指导!

        今天本人在位于广州市连新路的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大厅值班,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上午的咨询从830分至12点,下午的咨询从14点至1730分结束。上午值班咨询者较少,只有2-3人,还都是在11点后才来,下午的咨询就较为密集了,从下午14点开始到1730分几乎就没有停歇过。广州中院的法律咨询是每天830分12点结束,下午就没有了(因本人也有在广州中院一楼诉讼材料收转中心的法援窗口值班,故知道得比较详细),是不是因为中院那边没有律师值班了,所以就分流一部分到市局这边来了,从我的感觉来看,有这种可能性。

现将今天值班的主要情况以值班日志的形式记录如下,供各位批评指正。

一、入职一个半月离职只拿300元工资,怎么办?

来者愁容满面,他说他二十几年前因被指控重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新疆服刑23年后刑满释放回到广州,因为年纪较大,无父无母,兄弟姊妹也不愿意搭理他,且没有什么收入来源,政府帮教部门为其办理了政府廉租屋的入住手续,缴纳象征性的租金及水电费即可。他为了获取生活来源上个月入职了广州白云区的一家公司,担任打包工,口头约定的工资是2100元,在干了1个半月后他要离职,公司仅给了他300元就把他给打发了。为了证明其生活的困窘,他掏出的手机给我看廉租屋管理中心的催缴短信,上面显示的欠缴数额是710元,手机是那种老掉牙的诺基亚。对于这样的小额欠薪,我建议其向白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处理,我提供了以上单位的地址给他,并告诉了他过去的乘车路线。他说自己的手机都快没钱很快就要停机了,我就掏出手机用微信为其充了一点话费。他表示感谢之后说先去帮教部门反映一下情况,看能否先获得点实际的帮助,然后再去社保局维权。我目送他离开,惟愿他好运了。

二、公公婆婆去世后的房子,自己丈夫也在期间去世了,房屋该如何继承?

建议看这个案例的各位同行准备好纸笔,帮我验证一下我的分析和计算是否正确。

具体的案情是这样的,公公在1992年与拆迁公司签订协议获得了一套60多平方的房子,房产证在1996年获得,登记在公公名下,然后在该房屋居住的有公公婆婆及他们的小儿子,2001年公公去世,2005年丈夫去世,20174月婆婆去世,公公婆婆自己的父母早已多年前已经去世,公公婆婆婚内生育了二子二女,其中的大儿子即咨询者的丈夫去世,其他子女均健在。

她自己的家庭情况是其与丈夫上世纪80年代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现年24岁,至其丈夫死亡双方均处于夫妻存续期间。公公婆婆均有退休工资,不需要任何子女赡养,死亡后社保给的丧葬费用完全可以支付全部的丧葬费用。以上三人死亡时均未留下遗嘱。

这个案件是比较复杂的,其中涉及到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问题。

 1、公公去世后的析产及继承情况?

首先在2001年公公去世的时候,公公名下的房屋系其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去世后,房屋析产和继承开始,其妻子首先获得房子50%的份额,剩余的1/2进行继承,由于当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5人,其中配偶一人,子女四人,即其婆婆获得1/10的份额,每个子女获得1/10的份额,加上其个人拥有的一半份额,婆婆此时对房屋拥有的份额共计为6/10

2丈夫去世后的析产及继承情况?

丈夫在2001年拥有的是该房屋1/10的份额, 按照法律规定,在夫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实际上当时没有办理继承手续,但是这个继承是实际发生的,只要其丈夫未表明放弃继承其父亲的财产,该1/10的继承份额是不存在问题的。在其丈夫去世后,其丈夫1/10份额中的一半即1/20属于其妻子的个人财产,剩余1/20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其妻子、母亲即婆婆、儿子三人,每人获得1/60的份额,此时其妻子共计拥有4/60的份额,婆婆拥有37/60份额。

各位朋友是不是已经有些HOLD不住了,这还没完,后面还要继续分割。

3婆婆去世后的继承情况?

婆婆在20173月去世,婆婆去世的时候拥有房屋37/60份额,婆婆的法定继承人是其子女,由于其中一个儿子已经先于其死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此时进行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孙子可以代位其父亲继承其奶奶的遗产。

那么按照四个人计算,每个人获得37/240,孙子获得的这一份额加上之前获得的其父的1/60。共计41/240,加上其母亲之前获得4/60,母子共计在此房屋上的份额为57/240,23.75%

各位觉得我的分析和计算有问题吗?

 4继承诉讼程序如何进行?

现在由于小叔子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且居住在此房屋内,拒绝协商继承事项。故咨询人母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将其他三个法定继承人即自己丈夫的弟弟和两个妹妹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就每个人对该房屋享有的继承份额做出判决。

三、伤赔偿双方就赔偿基数不能达成协议如何处理?

该当事人系外省农村户籍,运气不是很好,入职该公司9个月后在工地上工作的时候发生了工伤,左眼球破裂被摘除安装了义眼。用人单位与他就该受伤导致的伤残等级即赔偿工资月数等均没有异议,现在唯一的差异就是单位认为应按照4500元工资作为赔偿基数标准,他认为应该按6000元计算。两者计算的差额有10余万元,双方就此僵持不下,且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现在如果走程序,首先就是要进行工伤认定,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在广州的惯常做法是先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者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仲裁,待仲裁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认定生效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待工伤认定书拿到后,即可申请法律援助,因为对于工伤,只要是农民工且拿到工伤认定书后,法律援助机构是不审查其个人经济收入标准的。

他听后很高兴,表示自己先去银行打印一下流水,看看受伤前九个月自己的平均工资收入是多少?然后决定是继续和解还是走诉讼程序。

四、房屋买卖纠纷卖方被判违约支付高额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拒绝执行名下两套房屋被法院拍卖是否可以维权?

咨询者有备而来,各种法律文书带的很齐全,案件内容及过程并不复杂。他名下有一套存在抵押贷款的房屋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价款,并约定对方交付第一期房款68万元的时交付给对方使用,然后出卖方垫资赎契,垫付赎契的同时买受人申请银行同意贷款书,卖方还款后,买方进行抵押贷款,银行将余款打给卖方,房屋交易结束。

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了68万元房款的同时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了买方。之后卖方并没有去垫资赎契,而买受人拿到了银行的同贷书,买受人要求出卖方履行垫资赎契的义务,出卖方提出买受方的同贷书是骗取来的,买受人不具有买受资格等。买受人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房屋、退还之前支付的68万元房款,支付违约金、中介费、贷款中介手续费等,法院一审支持了买受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出卖方上诉后中院改判了中介费和贷款中介费部分的判项,其他的予以了维持。他继续不服向中院申诉,中院裁定驳回申诉,向中院同级的检察院申请检察院抗诉,同样被驳回。

我看了这些材料,认为该案的处理是适当的。但是他仍然说这个合同签订的时候被买受人给骗了,因为这样的合同是不公平的,因为一般这样的合同中在买受人交付首期款就拿钥匙入住的情况都是由买受人垫资赎契或由买受人办理转按揭手续等,自己是上当了;其二是对方不具备在当地的购买资格,其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银行同贷书。

我告诉他,首先这个合同应该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现有判决书中并无体现对方欺诈你签订合同的证据和认定,合同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另外你的合同义务就是要垫资赎契,如在你完成合同义务后,如果对方没有购房资格或不能办理房屋贷款手续,不能支付后期房款,因为购房限制而不能过户,这个时候你才可以行使解除权。在合同需要你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你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判决你违约并解除合同返还房款承担违约责任的判决是正确的。

关于法院的执行措施,由于你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法院将你名下的另两套房屋予以拍卖,将拍卖所得款项执行本案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这其中相关的财产评估有问题,可以向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反映,也可以向检察机关要求检察机关监督。

我的回答显然是令他失望的,他表示还要继续申诉。但我想这个案件的结果很可能只能是这样了。当然这份合同在签订的时候正如他所说,确实有点不公平,因为对方只是缴纳了部分房款他就将房屋交给对方居住了,一般像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要求买方垫资赎契的,因为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你了,其享有的权利一般就是获得剩余的购房款。但是本案这样的约定虽增加了出卖人的责任,但是从法律上讲,我亦赞同法院的认定是合法有效的。在这个时候合同已经签订的情况下,过后因为合同内容签订的不太好而提出种种的异议且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时要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的。

故如果要出卖或买受房屋如果实在拿不准可以请律师看一下合同条款,让律师为自己解释合同中的风险之所在,谨慎签订合同,且在签订合同后严格按照合同来进行履行。

近期广州及周边城市房价波动很大,合同双方更要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擅自违约所导致的后果很可能是自己无力承受的。

五、1984年在公证处声明放弃继承,现在是否可以反悔?

这个案件较为复杂,我在这里就化繁为简了。80年代初,当事人的姑姑,新加坡国籍,在国内购置了房产,后来当事人的姑姑去世,姑姑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有国内的两个兄弟,即当事人的父亲及叔叔。他的父亲在姑姑去世之后也去世了,按照法律规定他享有转继承权,但另一个叔叔的女儿(其父亲在姑姑去世后也去世了),拿出了一份据她所说的是其姑姑的亲笔信,咋这份问候性质的家信中姑姑透露该房屋是为她购买了,他看到后觉得姑姑的意思应该是他不应该享有这套房子的继承权,那就放弃好了。于是双方到某公证处做了公证手续,他根据这份文件声明放弃继承该房屋,他的堂姐作为另一法定继承人,公证继承了该房屋。

可能有人认为1984年我国的继承法没有出台,怎么有转继承的概念和司法实践,实际上在1985年继承法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间即颁布了一份司法解释性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继承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姑姑在国内的其他财产,就两人依照法定继承予以了均分,双方均无意见。

过了10多年后,某一天他感觉这件事情有蹊跷,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听过姑姑说过这个事情,这封家信也有可疑之处,于是就公证书的效力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公证法出台之前的90年代,法院是受理当事人要求宣告公证书无效或撤销的诉讼的,且一般是作为行政诉讼处理的。在诉讼中通过法院调取公证档案,公证档案中的这份书信更是引起了他的怀疑,他认为书信中存在两种以上的笔迹。行政诉讼的一审和二审均判决他败诉,向省高院申诉驳回,案件在2003年尘埃落定。

虽然他没有提供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文书,但我认为他的败诉是必然的,因为公证处作出财产继承的公证书,最核心的前提是他的放弃,当时作为其姑姑的法定继承人的两人均认可这份书信的前提上,他在公证员面前做出放弃继承的的意思表示,公证处据此做出公证书,认定其放弃继承该房屋,并将该房屋认定归另一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一程序是完全合法合规的。公证处是无法判断这份书信文书的真实性的,如果当时咨询人对此文件异议,房屋继承公证程序是无法进行下去的,公证处只能告知双方到法院去进行诉讼,由法院来进行认定和处理。

我这样向他解释了,他表示听明白了。并认为当年走了弯路。我表示从其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快角度出发,当年这样提起诉讼的主观出发点并无问题,因为如果一旦法院宣告了这份公证书无效,那么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了。但是他可能并不知道法院在这样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审查的重点。

第二个问题他马上抛了出来,现在他能否再行提起民事诉讼,就这个继承起诉其堂姐。我认为首先从诉权上来说,法院会受理其起诉,但是支持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具体表现为:

 1诉讼时效问题很难解决。如果说当时在2003年申诉被驳回后马上进行诉讼,这个时效问题应该不大,因为不管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都是在积极的主张权利。但过了14年后再旧事重提,这个时效的基本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个14年间再无向对方提起诉讼或提出主张,对方如果进行时效抗辩,很难有充分的反驳的理据。

2证据问题几乎难以解决。即使不考虑时效问题,如果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作为原告首先要证明该文件虚假的,而咨询者在当年的行政诉讼中也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该文件系伪造的,而仅仅是怀疑而已。现在如果要进行诉讼,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般就应当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现存于公证处本案公证档案中的姑姑手写的信函是否虚假,而其姑姑去世多年,也不在国内生活,很难找到让法院或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鉴定样本。如果在国内还好办,当事人可能生前在第三方签署了很多文件,提取这些文件作为检材是很容易鉴定的,但在国外可能就比较难了。他听后表示这个证据他确实难以取得,印证了我的判断。

3诉讼依据的实体法律条文问题。

现在时间过了这么久了,按照《民法通则》的意见,只能主张民事行为无效了,因为主张撤销的条款是有时间限制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但该请求权按照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个显然已经超过时间了,1984年的行为现在要求撤销,显然是不太可能的。

现在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主张放弃行为无效。但受制于前两条的限制,这条实体法条估计法官难以审查到这里就要被驳回了。且201710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对其更加不利, 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改变了民法通则对于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由无效变为可撤销,按照该法一百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故如果2017101日后诉讼就更难了,这个时效和期限可能早就过了。

听了我的分析后,他和家人均表示听明白了,之前还说要继续上访或诉讼的话都不再讲了。我最后给他们做了点总结,我认为一个民事官司要打赢,不仅要有道理,还要有证据上的支持,更需要有实体法律上的支持,最后还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和期限。他们表示感谢后离开了。

小结:

值班至下午五点半结束,下午的咨询者络绎不绝,群众的咨询热情很高,法律服务大厅里的气氛始终很热烈。还有一些比较小的咨询问题,几句话就可以说清楚的小问题的就不在这里写出了。咨询完最后一个咨询者后我愉快的走出了大厅。

上地铁前突然发现自己的苹果手机充电线和插头落在了值班大厅座位旁的插座了,值班大厅那边应该已经落闸下班了。那就留给每天来值班的律师同行使用了。不过这篇小文可不能让我老婆看到,不然又要骂我败家了。

期待下次在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大厅的值班。

 

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张贤么律师

20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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